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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增强创业创新动力
发布时间:2016-11-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业创新的火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力,就是对创业创新最好的激励。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不仅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加强产权保护,要坚持全面保护,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此外,《意见》还在保护产权的10项重点工作中,专门列出一个完整章节,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详细部署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工作。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再到此次《意见》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顶层设计一脉相承。有关专家指出,当前,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的作用日益凸显,党中央、国务院此时发布《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谓因时应势、势在必行。

  溯本求源 完善制度筑根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以专利保护为例,2015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突破3万件,达3.5844万件,同比增长46.4%;同期,人民法院新收专利和技术合同民事一审案件达1.3087万件,同比上升22.1%--数据虽然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能力的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不断的新挑战。此次发布的《意见》便在开篇明确指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等。

  伴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广大创新主体迫切希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保障创新发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根源上来看,这就需要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加强新技术、新业态和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从广度和深度上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纵观此次发布的《意见》中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部署,无论是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亦或推进三审合一和两法衔接其政策设计都针对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实际上,自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修订和制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已超过15部,地方修订、制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达40余部。目前,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工作正有序推进,修改后的商标法则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

  在孙国瑞看来,当前,我国要继续完善制度建设,推进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推进《职务发明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法律基础。同时,还要积极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善制度,筑牢根基,这无论是对于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还是助力创业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重点 形成合力破藩篱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构建起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稳步提升。但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还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不足、能力不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也还不够紧密和协调顺畅,知识产权维权依然面临着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难题。

  围绕这些亟待重点突破的藩篱,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提出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全面而深入。

  如《意见》提出,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炼红表示,我国应尽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信誉、奖励、融资、评审等其他制度挂钩,建立退出机制,从而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构建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创业创新和营商环境。何炼红说。

  《意见》作出的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这一部署,与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多个文件的理念是一以贯之的,即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在何炼红看来,要使两条途径有机衔接,应协调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关系,避免对同一纠纷重复处理或者矛盾处理。同时,还应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程序、认定标准和证明力的认定要求,实现民事证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有机衔接。

  诚如各界专家所言,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贯彻《意见》、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构筑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更好地激励创业创新,加快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支撑经济社会实现创新发展。(本报记者 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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