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06)台民二初字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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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11号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渊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热线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南侧创业服务中心大楼520号。
法定代表人:徐一帆,董事长。
被告:台州新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县前小区8幢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一帆,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热线信息有限公司、台州新网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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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公 辉 审 判 员 钱 为 民 审 判 员 许 战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