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06)台民二初字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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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朋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秋,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城关城北西路100号,系仙居县教育书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支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柳燕,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为与被告王红秋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王红秋已自行和解而于2006年4月25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发生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10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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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公 辉 审 判 员 许 战 平 审 判 员 阮 丹 军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月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