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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观设计专利预防假冒伪劣商品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4-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 每个生产企业都不希望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中被假冒,而那些造假者最容易做到的,也是最容易令消费者迷惑的就是相似的产品外观。当企业无法控制造假者的仿制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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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生产企业都不希望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中被假冒,而那些造假者最容易做到的,也是最容易令消费者迷惑的就是相似的产品外观。当企业无法控制造假者的仿制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件回放】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黄学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许可,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内共同投资,合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巧乐兹”的雪糕产品共计117571件(箱),假冒注册商标“卡通人”(大布丁)的雪糕产品共计3947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19998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伊利公司对上述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间,仇海营与被告人闫中波合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绿色心情”的雪糕产品共计110855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7368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蒙牛公司对该产品的外观专利设计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闫中波、黄学礼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依法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446839元至311999.8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防范假冒 申请外观保护】

    蒙牛公司申请的包装外观设计(来源:CNIPR中外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上述案件中,由于蒙牛以及伊利公司针对其产品外包中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在发现市场当中存在仿冒品时,可以通过起诉其“假冒专利”罪,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而是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所称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假冒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其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主要包括: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责任编辑: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