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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4-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 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体系保护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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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笑跃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年第01期

      “设计创造财富”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工业设计被定义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依靠工业设计赢取市场。但是,有利可图难免让人趋之若骛,工业设计的成果一旦展示出来,想要不被模仿绝非易事。因此,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休戚相关

      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一个重大的战略方向和战略决策是: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必须选择创新型的发展方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将成为企业工作的重点。

      一、世界范围内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状况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保护的客体,范围、方式各有差异。各国有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内法,还有地区性的法律以及国际性的合作协议。

      巴黎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主要的工业产权国际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在公约成员国中都可以受到保护。《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三大协定,各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专利合作条约》适用于专利的国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适用于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电冰箱际注册海牙协定》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是一种国际注册体系,在这个体系下,申请人通过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能在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但具体获得保护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保护范围有多宽,则以缔约方的国内法为准。该协定于1925年在海牙缔结,于1934年、1960年、1999年三次修订。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共有42个成员国,其中多数是欧洲国家。美国、日本等都对海牙协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热情邀请中国加入。

      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体系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述三种法律都有与之相关的内容,但主要依据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其中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对平面产品的图案、色彩搭配的设计可以以美术作品、产品设计图纸的方式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著作权保护的非垄断性,即使权利人及时对著作权进行了登记,发生纠纷后维权仍非常困难。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尽管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可能通过申请商业外观的方式获得保护,但中国的商标法只保护知名商标的商业外观。在中国,只有很少数商标可列入知名商标的范围,中国法院为产品设计提供商标法保护的判例也十分罕见。因此,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

      能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有效保护的是专利法。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之日起,工业品外观设计就与发明、实用新型一起在专利法的框架下得到保护。在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这种知识产权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酒瓶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律体系符合国际规则,并且在不断完善。中国正在慎重考虑是否加入海牙协定。与此同时也在不断完善国内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之后,专利法于1992年,2000年已经经历了两次全面的修订。2005年4月中国启动了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是初步审查制,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10年,满足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国的专利保护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手段,并且行政与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比如,司法部门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正在修改的专利法有加大专利执法力度的倾向。

      三、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现状不容乐观,从企业专利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专利制度运用的一些特点。
     
      国内企业仅有很少部分拥有专利申请,在805.7万家工商登记企业中只有110112家企业曾经申请过专利,占总企业数的1.4%。申请专利的企业中,有42%的企业只有1件申请,拥有50件以上专利申请的只有1.7%。

      全国企业专利申请的应用率达到86%,其中96%为自己实施。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主要是保护自己实施,而作为技术储备,或者以给竞争对手设置技术壁垒为目的的专利申请非常少,说明我们企业将专利作为竞争工具或者资源加以运用的能力比较弱。因此,国内的企业应该加强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我国大陆企业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2%被排除在“自主知识产权”之外,因为它们来自国内的外商控股企业和我国港澳台商控股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中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中国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差距主要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也不在于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最大的差距在于意识,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我国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强,而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人们普遍没有这样的意识。这种不平衡性从专利申请量中就有充分的体现,国内的大量专利申请是来自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外观设计领域,这种不平衡性尤其明显。如果专利申请量的差异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差异,那么,这种意识的不平衡与工业设计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大致相同的规律。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深度,主要体现在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上。国外大公司在这方面的成功例子很多,而我们记忆深刻的却是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教训。国内企业在深层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避免进入他人的权利范围;另一方面要积极并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保证权利不受侵犯。

      中国于2004年8月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并于2005年6月30日成立领导小组,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企业应当抓住国家全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机会,考虑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工业设计行业从业人员约30万人,成立了规模大小不等的工业设计协会。这些工业设计协会举办各种工业设计展览会、工业设计大赛,组织业内人士交流,人才培养,对中国工业设计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协会应当制定工业设计行业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是联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桥梁和纽带,要与地方的知识产权战略相协调。

      协会应当努力创建行业健康的知识产权文化。在行业内部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权利、遵从公益、诚信共赢的价值观念。

      协会还应该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联合起来努力创造出我国的工业设计的顶尖品牌、创建行业内外认可的工业设计奖项,促进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产品走向世界。

    (责任编辑: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