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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青蒿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5-12 来源:知识产权报

摘要: 2008年1月8日,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针对00113134.6号、名称为“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人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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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青蒿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作为由我国首先在世界上研制成功的抗疟新药,青蒿素为全球疟疾患者带来了福音。2008年1月8日,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针对00113134.6号、名称为“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人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2148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本案无效所用证据为与本专利发明人为同一人的另一件发明专利,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前者为4组分的组合物,而本专利为3组分的组合物。由于本专利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的创造性,因此被宣告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青蒿素专利中的1件,背后涉及的企业纷争达10年之久,这其中除了权属纠纷外,还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专利权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企业在进行专利系列申请,或者在核心专利基础上申请外围专利,或对前专利申请进行改进而再次提出申请时,需要注意后续专利的撰写技巧及注意事项。目前,我国青蒿素在国际市场产业链中还处于低端,企业间的专利纷争可能影响其国际市场,对中国青蒿产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本无效宣告请求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其结果也令人遗憾。

    权利要求书节选

    (责任编辑: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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