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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同样发明创造的处理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5-27 来源:知识产权报

摘要: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新《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相关规定,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经检索发现申请日相同、授权在先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存在,则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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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新《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下面对主要修改作简单介绍。

      

      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抵触申请”的条件由“他人”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对于不同申请日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应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审查,宣告申请日在后的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申请日在前的专利权有效(其他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而不再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所以本章删除了不同申请日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情形。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新《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相关规定,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经检索发现申请日相同、授权在先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存在,则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授予发明专利权。可以预见,新规则下能够都获得授权的两项以上的同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绝大多数为不经过实审的相同类型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一方面,对于相同类型专利,维持授权在先的专利权符合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按照2006版审查指南规定的放弃程序只能全部放弃,而无效程序可以部分无效,使得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可以选择从申请日起放弃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本章直接规定同人同日申请、授权在先的专利权有效、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这样操作既简化了程序,也利于尽早结案,同时也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当然,如果属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在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专利权人从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保留授权在后的发明专利权。

      

      对于同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件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也相同的情形,如果仅有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从简化程序的角度出发,直接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可;如果两项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则由于无从区分,因而给予专利权人选择的机会。但在告知专利权人进行选择后,专利权人不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的,可以视为专利权人对选择权利的放弃,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两项专利权均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应当均予无效。

      

      对于不同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件专利,由于在申请日时,各专利权人一般不可能知晓另一专利权人的申请,而不同类型的专利的效力和保护期限有所差别,因此不再区分授权公告日相同或者不同,而均给予各专利权人协商选择所要保留的专利权的机会。同样地,在告知各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选择后,专利权人不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的,可以视为专利权人对选择权利的放弃,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两项专利权均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应当均予无效。

    (责任编辑: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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