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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已走过10个年头。“创新、保护、发展”,是我国今年的主题,创新改变生活,保护促进发展,许多事实也证明了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成熟与进步……
 
2001年十大著作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0-04-16 文档来源: 作者:
 


  1、季羡林教授上法庭 出版社侵权当被告
  

  原告:季羡林、冰心之女吴青等11名原告
  被告: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1年4月5日,89岁高龄的北大教授季羡林先生因著作权纠纷和涉嫌侵权的中国物价出版社对簿公堂。老先生在诉状中说,他20多年前翻译了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德国作家托马斯?曼的作品《沉重的时刻》一文,对此他享有译作的著作权,可是在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中收录了他的译作,却没有和他打招呼,也没有经过任何授权,甚至还将译者的署名删除。
 
  另一位被侵权的著名作家是冰心,她的女儿作为冰心版权的继承人参加了诉讼。冰心翻译的印度作家泰戈尔的《素芭》一文被擅自使用而且没有署名。同时起诉的还有另外10多名翻译诺贝尔名著的作家。据原告律师说,这套《诺贝尔文学奖大系》的侵权字数达到163万,占整套书的一半。

  2001年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诺贝尔文学奖大系》一书,在收录和使用11位原告的作品过程中,未得到11位原告的许可也未为原告署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物价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懈怠了应尽的查审义务,其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令中国物价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11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0676元。其中季羡林1225元,吴青875元。

  法院是按照每千字35元计算稿酬的。担任本案一审审判长的刘海旗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此案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4月以前,所以稿酬支付标准不按照1994年4月制定的新标准,而是适用1990年的规定——翻译作品按每千字8—24元的稿酬标准计算。因为原告翻译的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所创作的作品,可视为特别难译而质量优良的译稿,具体赔偿数额是按照1990年规定标准最高限的4-5倍计算。
  

  另据报道,季羡林先生已经将这1225元赔偿金捐赠给新闻出版署“反盗版联盟”,用作反盗版的基金。

  点评:我们应该为这位高龄老人喝彩,因为他勇于和盗版抗争,虽说文人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可我还是忍不住想替季老算算账。季老的代理人说打官司一年所花心血、时间、精力、财力远远高于这1225元赔偿金。看来,法律对盗版者的震慑力似乎还太轻。

  2、巴金率众作家出征 首战告捷获赔百万

  原告:巴金等14位作家、人民文学出版社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北京顺义富各庄福利印刷厂

  2001年2月8日,巴金、韦韬、舒济等14位著名作家或著作权继承人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联合,就中国社会出版社和北京顺义富各庄福利印刷厂于2000年10月未经著译者和出版者同意,非法印刷出版发行《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严重侵害了作家的著作权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调解此案。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和北京顺义富各庄福利印刷厂承认全部侵权事实,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库存的全部成书及图书的纸型、软片全部销毁,将赔付原告因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据悉,这是迄今为止涉及著名作家人数最多、在国内图书出版领域索赔额度最大的出版侵权案件。

  点评:眼下,据说是关于中学生课外读物的书好卖,可也不能见了钱忘了法。这不,激怒了巴金老人,被他和14名作家告上了法庭。钱没赚多少,反倒赔了100多万。看来,凡事还得按规矩来。

  3、百幅照片涉嫌侵权 众多作者愤而起诉

  原告: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32人
  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

  此案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摄影界影响最大的一起诉讼案。原告方多达32人,其0中包括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摄影界、新闻界的知名人士,涉及案件的摄影作品多达110幅。

  原告诉称,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百年老照片》一书共收录包括原告作品110多幅,这些照片均未标注作者署名,也未征求原告许可,更未付给作者稿酬。原告上诉要求,经济日报出版社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告署名权,在全国性报刊上道歉,并赔偿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日报出版社则认为,书中使用的均是新闻性照片,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出版社可以使用这些照片资源。

  法院认为,摄影照片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可以不经许可、不署名、不给付报酬。2001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经济日报出版社除了赔偿32位作者经济损失共132000元、停止出版发行《百年老照片》外;还必须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开道歉。

  点评:新闻照片也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32名摄影家走上法庭讨来的说法。希望今后别的摄影家不必为同样的结论而再上法庭。如果真能这样,也算是老照片的“新贡献”吧!

  4、佩斯老茂又踏征程 上海一案再传捷报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
  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自从冒着被中央电视台封杀之险,叫板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打赢官司之后,陈佩斯、朱时茂便走上了维权之路。去年元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将陈、朱二人状告三家音像制作出版商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立为本年度第一号知识产权案。

  陈佩斯、朱时茂诉称,一九九八年扬子出版社未经两人同意,擅自出版发行了收录有两人合作创作、表演的小品“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及“烤羊肉串”三个节目内容的“开心系列剧”VCD光盘一套。此后,扬子公司又委托中凯公司和天鼎公司作为总经销商销售该音像制品,致使侵权范围不断扩大。两人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发行、销售侵权VCD光盘,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两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此案做出公开判决,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此数额略低于一年前那场官司的赔偿额。2000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赔偿二人333293元人民币。

  点评:陈、朱二人的维权如此引人关注,不是因为他们是名人,也不是因为他们的小品为人熟知,而是缘于他们说“不”的勇气。其实,春节晚会节目中被侵权的也许不止是他们二人的小品,但用法律抗议的却仅此二人。可敢于“说话”的却只有他们二人。在多数人的沉默面前,他们的勇气才更显可贵。

  5、诗刊副总质疑搜狐 法院定义链接概念

  原告:叶延滨
  被告:新浪网

  叶延滨是《诗刊》杂志的副总编。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叶延滨的《路上的感觉》一书。2001年1月3日,叶延滨致函新浪网站,称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上检索到该作品。叶延滨以新浪网站未经其同意而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新浪网站停止此行为。后叶延滨又将新浪网站告到法院。叶延滨认为新浪网站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进行链接,其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新浪”认为他们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

  2001年6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新浪网胜诉。法院认为新浪提供的只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该页面生成的临时链结。这种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

  点评:检索服务不等同于使用作品,这对互联网业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至少对我这种将搜索引擎作为自己互联生活全部的人来说是个喜讯。因为这样的判决可以让网络商人们放心大胆地为我们提供更多的链结,我们的搜索命中率也才会更高。

  6、寻呼台播歌也侵权 背景乐首次惹官司
  

  原告:北京星碟文化发展公司
  被告:中国联通寻呼公司陕西分公司

  2001年8月30日,演员江珊曾签约的北京星碟文化发展公司,一纸诉状把中国联通寻呼公司陕西分公司告上法庭。因为陕西联通寻呼将该公司为江珊定做的歌曲《梦里水乡》作为背景音乐,侵犯了北京方所享有的著作权。据悉,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北京星碟文化发展公司介绍,江珊曾为该公司签约歌手,公司为她创作编辑并配乐制作了《梦里水乡》一歌。1997年12月,星碟公司工作人员在陕西“126”寻呼台发现,该呼台以《梦里水乡》曲调作为背景音乐向客户播放。另据律师调查发现,中国联通寻呼公司陕西分公司的“126”、“191”等几大全国联网寻呼台均编辑使用该曲,作为其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背景音乐。今年6月,“126”、“191”、“998”传呼台合并为“联通寻呼台”,其用户量非常大。

  律师认为,陕西联通寻呼任意删减、复制、播放《梦里水乡》歌曲,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没有支付报酬,直接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悉,今年以来,背景音乐的著作权问题刚刚被重视,目前北京等地已制订了保护条例,但对寻呼台的背景音乐尚没有提出。

  据了解,此案将成为全国首例因寻呼台使用背景音乐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

  点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使用背景音乐要付费。这不仅包括寻呼业,还有网络、饭店等行业。可这费用怎么个收法?总不能都通过打官司要钱。北京上百家星级饭店算是开了个好头,它们采用的是一揽子收费方案,尽管那是谈了几年的结果。但愿这一做法能给其他行业一点启示,不过千万别学他们再谈几年。

  7、央视台标纷争骤起 法院判决归属不变

  原告:张德生
  被告:中央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那个由两个椭圆组成的台标在使用了20多年后首次惹上了官司。该台标图案的设计人,原中央电视台新闻部工作人员,目前已经退休的张德生,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央视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央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张于1978年参加了央视征集CCTV台标图案的活动,其作品被选中为台标,自1979年1月起开始在央视节目播出时使用。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台标的版权归属,央视也没有向张德生支付报酬。

  2001年,张德生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实践性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台标图案是个人设计的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央视长期使用未付报酬,并将台标用于节目播出外的非公益性活动,侵犯了原告对台标这一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要求法院确认央视台标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央视向原告支付至今使用台标的有偿使用费20万元,支付自1979年至今将台标作品用于赢利目的的使用费10万元。

  中央电视台认为,张当时是接受领导下达的任务并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设计的台标,台标属于职务作品。由于台标是中央电视台的特殊标志,具有专属性,不能由台外的任何人享有权利。且长期以来,张德生未对被告使用台标行为提出异议,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对该台标享有著作权。中央电视台使用该台标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做出判决,认为台标著作权应归中央电视台,驳回原告张德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事还真有点怪,中央电视台那两个椭圆的台标静悄悄用了20多年,突然有人来认领,说是他的。早干嘛去啦?偌大的中央电视台如果台标变为私有,总会让人感觉怪怪的。好在法院明白事理,央视今后依然可以静悄悄使用自家东西。

  8、明信片又陷侵权案 邮政局再次上法庭

  原告:丁长禄
  被告:国家邮政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家口市邮政函件广告局

  2000年1月初,丁长禄在购买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函件广告局设计、制作、销售及国家邮政局发行的2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时发现,有一题为“中国张家口”的装帧图案,其主体画面是盗用丁长禄拍摄的展现张家口代表景观“大境门”的景物照片《大好河山》。丁长禄认为,他作为《大好河山》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不署名使用作品,并对作品进行剪裁和添附,破坏了作品的原有的完整性。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尚未出售的明信片;公开向丁长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查明,摄影作品《大好河山》的作者是丁长禄,他对这一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是《中国张家口》2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的设计者,因该明信片内容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没有侵犯丁长禄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在未经丁长禄许可的情况下,对这一摄影作品进行修改及未给丁长禄署名的行为,侵犯了丁长禄对这一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和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家邮政局作为2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行者,并且在该明信片上也注明了“国家邮政局发行”。因此,国家邮政局应对明信片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家邮政局向丁长禄支付稿酬1590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家邮政局在《张家口日报》上就侵犯丁长禄作品的修改权及署名权的行为向丁长禄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是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二起因有奖明信片引发的以国家邮政局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点评:有句歌词说 “都是月亮惹的祸”,用到这个案子就成了“都是明信片惹的祸”。因为这销路不菲的有奖明信片,国家邮政局几上法庭。虽说不论咱老百姓怎样折腾,邮老大的地位都不会动摇,可是如果总是因为侵权走上法庭的话,是不是也该把咱们当回事啦!

  9、八千刊物同时遭殃 侵权如此大模打样

  原告:中国科学杂志社等33家期刊学报杂志
  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杂志社等33家期刊学报杂志于2001年春,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用电脑扫描手段对期刊杂志上的文章进行搜集复制,集中纳入其数据库中,并以《中文期刊数据库》为名,制作成光盘、磁盘等产品,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外销售一事,共同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定被告侵犯原告期刊杂志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1万元,并承担因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

  被告此举所涉及的各种期刊学报杂志近两千个主体近八千种刊物,该公司曾因此事受到有关版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此次形成诉讼是因为原告认为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还没有停止任何复制销售和传播的行为。

  点评:近两千个主体,近八千种刊物,侵权竟然如此大模大样!传统刊物的日子原本就有些不已,如果还要应对盗版侵权,往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

  10、京剧唱腔谁人创作 法院采纳专家鉴定

  原告:幺波
  被告:沈阳京剧院、刘明皋

  围绕京剧《乌纱记》的唱腔设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辽宁省辽阳市戏剧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幺波于1999年4月14日将沈阳京剧院和沈阳市文化局的干部刘明皋告上了辽阳市文圣区法院。沈阳京剧院编排的京剧《乌纱记》的唱腔先是由张少卿、徐元珠和幺波合作设计,可是在1998年8月28日《贬官记》在沈阳中华剧场首演的时候,演出海报上唱腔的设计者由三人变成了四人,加上了刘明皋的名字。再到1999年中央电视台大年初三播出这出戏时,唱腔设计就只有刘明皋的名字。

  沈阳京剧院则认为刘明皋是受单位制作权人指派,重新设计了《乌纱记》的唱腔,是根据剧本意图、导演意图和演员表演模式和京剧唱腔规律,独立进行设计的。

  围绕京剧唱腔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2000年8月11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受法庭委托,对刘明皋和幺波唱腔设计当中的相同、相似之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刘明皋设计的唱腔第二场与第六场前半场完全不同,而第六场后半场和第七场的部分唱腔,与幺波的唱腔设计相同或相似。

  2001年8月16日,辽阳市文圣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沈阳京剧院败诉,沈阳京剧院不服判决又向辽阳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就在中院即将宣判时,沈阳京剧院放弃了自己没有侵权的看法,向幺波提出了和解,幺波获得了3万元的赔偿,并得到了今后无论是演出还是电视播放,必须署上幺波名字的承诺。法律给了这起历时两年的京剧唱腔侵权案最后的说法。

  点评:京剧唱腔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后人在它基础上的创新同样受著作权保护。既然是创新,你怎么想都行,就是千万别和别人想法相似,不然还得被拿去鉴定。又丢面子又上法庭,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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