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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0-12-09 来源:江西企业法律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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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雇员发明法》等。作为欧盟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和协议也适用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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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借鉴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的做法和经验,2006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及地方国资委的有关负责同志,赴德国进行培训和考察。期间,对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国际背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专利战略、产品侵权和专利保护、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系统了解。德国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德国企业是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企业、员工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积极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418 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 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 /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6%。

      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德国大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投入。在2005年全球研发投入前十名企业中,德国奔驰公司以57.5亿英镑名列首位,西门子公司、大众公司也名列前茅。还如德国拜耳(Bayer)公司2005年重点用于生物和新材料开发的科研费用达18亿欧元。

      据了解,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以下三大动力:一是在技术上领先的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其产品占领市场的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注重产品不断改进,将专利技术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许多拥有尖端技术的企业往往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占领市场。三是应对竞争对手的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挡。总之,德国企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是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加以制定和实施,其高层次和高水平的运作有效地推动了德国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国家强有力的支持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强有力的支持。

      (一)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

      德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雇员发明法》等。作为欧盟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和协议也适用于德国。

      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他们善于针对本国的强势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不急于对弱势领域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制药工业,于是他们实施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在20年基础上延长5年的规定;而考虑到本国软件业和商业方法上与美国的差距,他们不盲从美国,至今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实行了适用于小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另外,德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发明专利实际审查请求提出期限为7年,由于该期限长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因而有利于德国企业根据申请专利的产业化进程和前景,确定最佳的专利申请和市场保护策略。

      德国从立法入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还集中体现在《雇员发明法》的制定和实施。企业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属方面的矛盾纠纷处理历来是世界各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大难题。德国《雇员发明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该法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该法明确规定,企业雇员有了发明(不论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首先应依法告知企业,如果雇员认为发明属于个人发明,则企业有2个月的异议期。对于雇员报告的发明,企业有权选择是否申请专利。如果企业选择申请专利,则要给予雇员以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正是基于《雇员发明法》的实施,德国企业内部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德国每年专利申请的90%是企业、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第二位。

      (二)知识产权司法的支持

      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专利诉讼制度突出体现了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高效性。一是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由专门设在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而专利侵权诉讼由德国12个州法院负责审理。二是当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州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无效申请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被告的抗辩理由。三是专利侵权诉讼与侵权赔偿诉讼分开。各州法院对专利侵权进行判决后,如果构成侵权,则具体赔偿数额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就侵权赔偿数额另案起诉。德国专利诉讼的上述特点提高了审判效率,使专利诉讼耗时短,费用相对低廉,为企业维护专利权,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因此,欧洲60%以上的专利侵权案选择在德国诉讼,德国杜塞尔多夫的州法院每年受理专利侵权案达500-600件。

      (三)行政手段上的支持

      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首先体现在重视资金投入上。德国每年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发明创新上的投入是全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这其中,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占1/3,主要是对大学、政府科研机构和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德国JULICH研究中心是由联邦政府投资90%和北威州政府投资10%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每年拨付该中心的预算达上亿欧元。CAESAR欧洲研究中心是在1991年东西德统一迁都柏林时,为了保证波恩的经济发展,利用国家专项基金设立的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基金资本达3.83亿欧元,政府每年还给予巨额资金支持。
     
      同时,德国政府还建立了鼓励发明人设立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如CAESAR欧洲研究中心通过“新技术”孵化器制度,鼓励引导发明人设立公司实施专利技术,该中心为发明人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负责组织专利出资入股谈判、专利评估作价,联络风险投资,提供公司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甚至为新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出租服务。德国的科研组织机构都有专门的实验室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或专利事务律师,主要工作就是为发明人和研究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CAESAR欧洲研究中心得到地方财政的优惠,其利润不用交税,得到企业的赞助也不用交税。

    (责任编辑: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