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注释]

  尤其包括:

    空调装置,电或非电暖床器,加热水瓶,加热锅,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热烹调用具。

  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气的装置(第七类)、电热服(第九类)。
 

200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