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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注释]
尤其包括:
空调装置,电或非电暖床器,加热水瓶,加热锅,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热烹调用具。
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气的装置(第七类)、电热服(第九类)。
200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