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尤其包括:

    首饰品(仿首饰品和贵重金属首饰及宝石);

    衬衫补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

  尤其不包括:

    贵重金属的某些制品(按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粉(第五类),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开关(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

    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200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