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家庭及厨房用小件手工操作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尤其包括:
家庭及厨房用具及容器,如: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大盆,以及小型工操作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非贵重金属所制的熄烛器;
电梳;
电牙刷;
菜盘托和长颈大肚玻璃瓶托(餐具)。
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清扫用品、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切碎机、电研磨机、电压榨机等(第七类);
剃刀及剪毛器、理发推子、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工具(第八类);
电烹调器具(第十一类);
化妆镜(第二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