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家庭及厨房用小件手工操作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尤其包括:

    家庭及厨房用具及容器,如: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大盆,以及小型工操作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非贵重金属所制的熄烛器;

    电梳;

    电牙刷;

    菜盘托和长颈大肚玻璃瓶托(餐具)。

  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清扫用品、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切碎机、电研磨机、电压榨机等(第七类);

    剃刀及剪毛器、理发推子、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工具(第八类);

    电烹调器具(第十一类);

    化妆镜(第二十类)。
 

200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