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ipr首页
印花布花型设计适用何种保护方式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4-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 印花布的销售竞争,其实质就是花样造型的竞争。现实生活中,当一款花布有一定的销售市场时,侵权复制现象往往也就相伴而来。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印花布花型设计呢?

  • 相关技术动态:


  •   印花布的销售竞争,其实质就是花样造型的竞争。现实生活中,当一款花布有一定的销售市场时,侵权复制现象往往也就相伴而来。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印花布,保护好印花布花型设计这一智力成果,是我们应当关心的问题,本文从印花布花型设计的特点出发,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将纺织品设计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加以保护,是现代工业设计保护制度中最初的一项制度。英国为保护工业设计制订的第一部法律就是1787年的纺织品、棉花制品、棉布和平细纹布设计和印刷法。法国在180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也是应纺织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直到今天,纺织品设计依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TRIPS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印花布花型设计属纺织品设计的一类,也是一种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印花布花型设计是适用于工业化生产,能够被大量复制的一种产品设计,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装饰作用,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若干特征,但它主要成份是美术图案,花型设计就是用美术手法对花草、山水、动物形象的一种艺术性的描述,正是这种艺术的美感才赋予了印花布无究的生命力。所以这种美术图案也符合了版权法保护的要求。从各国实践来看,对既符合外观设计保护条件,也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设计,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共同保护,即同时受两部法律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法规定,工业设计法的保护并不排斥其它法律的保护,特别是版权法。“创造者可以援引两者之一或者同时援引两者,因没有注册而未能享受工业设计法保护的,可以寻求版权法的保护,在工业设计保护期满以后,仍可享受版权法的保护。”二是竞合保护,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之一后即不得再援引其他法律进行保护。三是双重保护,如法国在1902年颁布的版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内),都可以享有版权”。我国尚未就纺织品设计作出特别的规定,只是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对两者之间的竞合也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就印花布花型设计的现实情况而言,比较两者的差异性,应对印花布的花型设计施以单一的版权保护。从权利的产生看,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申请并获批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而版权法对版权的产生没有程序上的要求,版权自作品完成时即自动取得,不论其是否发表。因此,版权保护比外观设计保护更为直接。对印花布花型设计施以版权保护就更能及时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从获得保护的要求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因而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版权法保护的则是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而不保护其内在功能和实用性功能,只要求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所以选择版权保护,就可以降低获得保护的门槛,从而使印花布花型设计这种低水平的智力成果也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从保护的期限看,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较短,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而版权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因此,对印花布花型设计施以版权保护,更有利于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从现实的做法来看,目前印花布设计还尚无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记录,而版权管理部门已经把印花布花型设计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对印花布花型设计施以版权保护,可保证行政与司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作者: 王 平 陶新琴)

    (责任编辑:林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