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侵权案例

 

 

一、电影剧本侵权判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判断某个(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个(在先)作品的剽窃时,所秉持的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所谓接触,是指在先作品可为公众获得,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在后创作者有机会获得该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只有当同时符合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项标准时,可以认定在后创作的作品构成了对在先作品的剽窃。

 

那么,什么是实质性相似或者如何判定实质性相似?从文学作品与电影著作权侵权案反映出的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如果部分比较则有利于被告,如果完整比较则有利于原告。

 

推荐阅读:

 

·美国:尼克尔案

http://yingyu.100xuexi.com/view/specdata/20100628/1898E5AD-42B6-4012-B26C-6AFBC19D85D0.html

 

二、享有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但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许多电影作品的剧本都来源于对现有文学作品的改编,《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许可或转让作品改编权的权利,而获得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享有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同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改编者出版改编作品时,则需要原作者许可。影视剧火了,剧本未经授权跟着就出版,甚至比原著流传还广,这让原作者情何以堪。

 

推荐阅读:

 

·《致青春》编剧李樯剧本集出版 疑涉嫌侵权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3/05-07/4795206.shtml

 

三、《著作权法》(2010)相关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包括改编权在内的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包括改编权在内的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二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四、关于作品改编权、改编作品侵权,还有很多与电视剧、戏剧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阅读:

 

1、评论:图书侵权了赔三五万了事?(《推拿》电视剧剧本未经原作者许可 出版发行)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4/03-27/6001819.shtml

2、张淳诉中国戏剧家协会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95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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