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许可或转让,但需要签订相应和合同。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

 

1、电影《唐伯虎点秋香》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1161.shtml

2、索赔1200万 影著协诉VeryCD影视侵权

http://digi.163.com/10/0909/06/6G4BH4M9001618J1.html

3、乐视网状告迅雷恶意侵权多部影视剧

http://tv.sohu.com/20090914/n266722069.shtml

4、侵犯电影版权 全球首例BT用户侵权量刑调查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11/02/content_3717638_1.htm

5、影视公司诉讼河南电信3G版七剑电影侵权

http://tech.sina.com.cn/t/2006-08-09/01401076895.shtml

6、动画片任意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苹果侵权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303/t20130328_8170878.htm

7、法官:为何让网站来埋单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10/27/content_9682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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