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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福耀公司诉法国圣戈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5-12 来源:知识产权报

摘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法国圣戈班玻璃厂在我国拥有专利号为01121694.8、名称为“具有机械强度和隔音性能的层状玻璃板”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过公开口头审理,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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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福耀公司诉法国圣戈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法国圣戈班玻璃厂在我国拥有专利号为01121694.8、名称为“具有机械强度和隔音性能的层状玻璃板”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玻璃加工的测定方法,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于2008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经过公开口头审理,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法国玻璃制造企业,无效请求人是国内玻璃制造巨头,两大巨头的专利之争在行业内引起震动。专利复审委秉承实事求是、平等对待的原则公正审理本案,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对国外企业的国民待遇。本案无效理由众多,几乎涉及所有可以宣告无效的条款,其中主要的一条理由是该方法专利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而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责任编辑: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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