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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欧洲诉华为专利无效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5-27 来源:新浪科技

摘要: 中兴通讯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OHIM)提起华为RoHS商标撤销程序,同时就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向法国法院提起无效诉讼,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其同族专利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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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兴提交的中兴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申请日期对比

     
    中兴提交的中兴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申请日期对比
     
    中兴数据卡ROHS标识
    中兴数据卡ROHS标识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5月3日下午消息,中兴通讯已于日前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OHIM)提起华为RoHS商标撤销程序,同时就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向法国法院提起无效诉讼,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起其同族专利(在多国申请的基于同一技术内容的专利)无效程序。

      此前,华为公司已于4月28日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中兴提请欧盟撤销华为RoHS商标权

      根据起诉资料,中兴认为,RoHS标识不应被华为公司注册为商标,为此,中兴已在欧盟申请撤销。

      起诉资料称,RoHS是欧盟环保认证通用标识,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既不是某家企业“专用”的环保标识,更不是企业自身某个“产品”的标识。这就如同将“节能”二字进行少量的图形化设计,作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一样,缺少合法性。

      其次,中兴认为,以“RoHS+树叶/树枝”的设计作为环保认证标识已在欧盟被广泛的使用。由于欧盟商标申请的程序与中国不同,不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华为公司在这4个字母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图形化设计,该项设计并不具有商标设计显著性特征,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

      第三,中兴认为,其使用在先,华为注册在后,因此,中兴不涉及商标侵权。

      中兴称,2008年底,中兴根据欧洲运营商提供样品定制数据卡,该标识经检索后当时未有相关商标注册。2009年7月,华为向中兴提出版权主张,经中兴评估,由于该标识不能确认是否为版权法保护,也不能确认是否为运营商所有,为避免可能带来的各种骚扰,中兴当即启用了自己的标识。华为后期据此进行商标注册,2009年11月4日,华为才向欧盟提起相关商标申请。

      起诉华为旋转头数据卡专利无效

      根据另一个起诉资料,中兴认为,华为旋转头数据卡专利不符合专利权授权条件,中兴已在法国提其无效。

      在起诉材料中,中兴称其数据卡旋转头专利申请早于华为约一年(附两公司专利图)。

      中兴在起诉材料中称,在旋转头数据卡方面,拥有实用新型专利“339号专利”(专利号:200720156339.6),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8月9日,并于2008年9月1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华为公司于2008年2月才在国内申请一项相同专利,并于2010年在法国申请类似的相关同族专利。

      中兴由此认为,其比华为更早申请数据卡旋转头专利,且专利覆盖面更广,因此,中兴已在中国和法国提起华为相关专利无效。

      目前,华为还未就此做出回应。(林临)

    (责任编辑: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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