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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流程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5-12 来源:法务智库

摘要: 启动条件: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请求人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流程:形式审查、合议审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种类型:(1)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2)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3)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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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启动条件:
      
      1、 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 请求人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符合下述要求:(1)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2)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用,请求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3)陈述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依据,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说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附具必要的证据,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必须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二、 审查流程
      
      1、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递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代理人在代理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首先要做到每一具体过程一定符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形式审查要求,否则将因为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而带来被视为未提出或不被受理或视为未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
      
      2、 合议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送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有关文件的副本,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合议审查。
      
      在此期间,代理人要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指定期限做好答辩工作,同时针对对方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意见陈述和提交证据或者反证,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口头审理,代理人要做好口头审理的必要准备工作。
      
      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种类型:
      
      (1)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
      
      (2)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3)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三、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的代理工作
      
      作为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的被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做好针对请求人请求的答辩工作。
      
      答辩意见的撰写须注意以下几点:
      
      1、 首先看对方的理由是否法定理由。
      
      2、 看对方支持其理由的证据是否成立。
      
      3、 答辩意见陈述书要条理清楚,合乎逻辑。
      
      4、 对提出的反证要论述举出反证需要证明的对象。
      
      5、 答辩中适当地引用过去复审委员会针对相同或近似案例的决定书里的观点。
      
      6、 陈述意见要抓住重点,具体论述理由要严谨、周全。
      
      四、 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答复及无效程序中的口头审理
      
      1、 对审查通知书的答复。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合议审查阶段,合议组根据案情的需要,有时可能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双方代理人接到此通知书后应按指定期限作出答复,否则视为未答复,放弃这次意见陈述的机会。代理人要根据不同的通知书内容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于审查通知书中要求双方进一步澄清事实和提供证据的,一定要按通知书的要求提交证据或者说明事实真相,以使合议组作出对己方有力的判断。
      
      2、 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是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一般经过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很快做出无效宣告决定,有时也会当庭宣布决定,所以,代理人能否做好口头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审理调查阶段: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证人作出解释。
      
      口头辩论阶段: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无效宣告程序审理程序中,双方都可以谋求和解。在口头审理阶段,争议的事实会更为清楚,双方都比较容易判断出案件的结果,此时双方当事人在场,便于磋商,因此双方只要能够在合议组组长宣布结论之前和解,可以达到很好解决纠纷的目的。

    (责任编辑: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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