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花旗银行"抢注"专利事件】

  前不久,当"花旗银行抢注专利事件"见诸报端时,在金融业界激起千层浪。这是因为国际银行业的巨头所出的"新招"涉及到了专利界一个全新的领域——"商业方法专利"。在国际上,长久以来,商业方法专利都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产物"而不能给予专利保护。但随着世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商业方法是否具有"获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同生物基因专利一并成为目前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

  目前,我国银行申请的专利主要集中于货币打捆、硬币分类、点钞机和验钞机等内容,只有很少几个商业方法专利,且这些专利的申请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非常不规范。由此看来,十分重要的是学习国外先进的理念——

  截止到2003年3月,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共申请专利19项,这一专利"抢注"行为被业界称为"花旗专利抢注事件"。不久前,座居美国银行头把交椅的大通银行也已经不动声色地以6项专利申请初探中国专利市场。从统一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上看,花旗、大通所申请的专利有11项集中在G06F 17/60,有4项属于G07F 7/08,其他的10项分别有各自的类别。总的来说,它们都类似传统的电子设备专利,看似与应用于工业中的专利差别并不大,那么何以会引起如业界如此巨大的关注呢?

  大量信息显示,这是因为国际银行业的巨头所出的"新"招涉及到中国知识产权界从未有过先例的领域:"商业方法专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

  亚马逊书店诠释"商业方法专利"

  在20世纪末,随着"State Street Bank"与"Amazon.com"等几个举世瞩目的商业服务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成功,及澳大利亚法院2001年5月对"Welcome Real—Time"的一项类似中国民航"知音卡"的服务方式发明的认定,被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绝对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服务方法",几乎不可阻挡地进入了专利领域。

  亚马逊书店是全球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它所推出的电子商务模式与方法,确立了自己的商业地位。亚马逊书店的成功,有人认为是它能设计出最体贴消费者的购书机制。当然,最知名的莫过于网站上的One-Click机制。这一商业方法发明,1999年9月28日成功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又称411号专利。该发明涉及的是一套电子商务系统,它提供的方法和系统可以减少购货人与客户机系统间的行为及客户机系统与服务器系统间的数据传送量,从而使电子交易更加安全快捷。1999年10月21日,Amazon.com向美国法院递交诉状,以Barnesandnoble.com公司的"The Express Lane"网上购物原理与其411专利技术(即"一次点击"购物技术)相同为由,起诉该公司侵权。法院确认其确实是一项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把专利权授予Amazon.com公司。法院同时颁发了一个临时禁令,公司和个人不得继续对411专利实施侵权活动。虽然这项临时禁令于2001年2月被废除,但这并不代表法院认为商业方法不可以被授予专利,而是考虑到One-Click专利的生效所带来的过度保护问题。

  事实上,在过去数年间,美国法院屡屡认为授予商业方法专利不存在任何难度,而且在它们的有效性受到挑战的时候总是能维护其权益。

  相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而言,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方法专利要严格得多。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一起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但欧洲专利局于2001年11月2日发布新的审查指南又指出,一项有技术特性的产品或者方法,即使主张专利的主题定义了或至少包括有一项商业方法,仍然具有可专利性,从而确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按照新的审查指南,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已不存在能否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对创造性的判断。如果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商业方法特征对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但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则认为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可以说,欧洲专利局强调的是技术构思而且考虑更多的是发明的创造性。

  再看日本专利局,日本的法律规定要求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应该是"一种利用自然规律,源于技术构思的高度创造性工作"。1999年颁布的商业方法审查指南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该指南称,对单纯的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而应该将专利授予有 "技术构思"的商业方法。简而言之,利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可以在日本获得保护,但比在美国获得保护要难。

  反观我国,由于《审查指南》规定"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的专利查审部门虽谨慎地仍旧在"考虑、研究",但随着世贸组织的加入,对自身国际化的要求,不可能不受上述国家及其判例的影响。

  花旗、大通打造"商业方法专利"

  长久以来,国内银行间保持着"市场蛋糕大家分"的格局。一旦我国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先行一步的花旗、大通这些外资银行将首先获利,这是对国内金融市场最有力的抢占。届时国内银行不仅会受到外资银行对商业方法发明合法垄断的排斥,甚至还可能背上高额赔偿的包袱。

  事实上,中国目前的电子系统开发能力并不落后,只要有了商业方法的思想流程,开发一套商业系统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是否确定开发决策关键取决于市场的接纳程度,这也正是为什么我国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和诸如"一卡通"等信用卡业务如火如荼的原因所在。

  令人担忧的是,没有银行来关注其知识产权问题:当一家银行开始提供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时,只要证明了有利可图,其他银行必蜂拥而上。众所周知,网上银行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再比如,外汇间自由兑换的"外汇宝"业务,在交通银行推出短短几个月后,其他几家银行相继都开出了自己的允许私人外汇自由兑换的中介业务,甚至名称也叫"外汇宝",而这也是最初的创新银行无可奈何之事。

  在笔者对全部花旗与大通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研究之后,总结出它们相对中国商业方法所具有的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希望能给读者以启示。

  1.发明内容紧扣物理中的电子方法,大部分有实物(软件和/或硬件)载体。

  这是各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必经之路,可充分肯定,离开了客观载体谈方法是没有出路的。

  2.系统所用信息量化程度极高,将原始信息经过滤,冗余较少,处理快。

  量化信息是商业方法与电子技术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也对操作者的素质要求极高。这方面,我国是十分欠缺的,究其原因,是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差异所致。历史上,以汉字描述的思维习惯与西方实行量化描述的习惯有着本质区别。

  3.重视专利间的引用,被引用的"基础专利"时刻在升级。

  拿花旗银行的专利来说,如果比较这些专利之间的深度与广度,则毫无疑问地可以看出花旗更注重专利深度的发展。通俗地说就是这些专利相关性极强,他们惯用的手法是,在前几个专利的基础上不断地积累引用、推陈出新、循序渐进来创造新专利,并非广而泛地罗列出十九个分散不相关的专利。这也许说明了花旗内部有一种团结一致,共同协作的工作方式。

  4.这些专利应用了前沿计算机理论。

  作为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了适应现在的混业经营变革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花旗和大通都试图最大化自己的电子银行业务,他们应用了大量的最新电脑软件硬件的理论,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计算机科学最前沿的理论。在他们的专利中,流程图的广泛应用加上理性化的逻辑思维给阅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大通银行的"98813523.X"号专利申请"推银行系统和方法"为例,此发明起源于近几年计算机技术中的"推技术"在软件升级中的运用,于是,在操作者看来信息似乎被"推送"给他。举个例子,当电脑操作者使用杀毒软件时,屏幕经常会跳出"请升级病毒库"之类的信息框,这便是"推技术"的应用。

  在银行中,当有紧急重要事情要通知客户或是银行推出更新换代的服务产品时,传统方法是电话通知联络,既费时又费力。大通银行应用了"推技术",又称为"主动推送过滤器"的装置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脑、PDA、BP机、邮政速递、商业速递等途径完全自发的将信息"推送"给客户,并接受客户以电子方式做出的反应。这里,所有措施都是电脑控制的自动行为。本质上,"推技术"是完全的电脑理论,在一般人看来,这是电子流的转移,只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实现,而大通银行却将其应用到更广的范围甚至邮政速递之类的实物载体中。

  5.这些专利无一例外地注重安全保护措施。

  在每个专利的各个重要环节中,花旗与大通都加入了严密的安全措施。具体包括:密钥与密匙、数据加密传输、安全认证、电子签名、匿名身份保护、事件日志、防火墙等等一系列措施来确保银行系统的万无一失,体现出分分秒秒与"钱"打交道的银行对安全性的高度重视。

  6.在这些发明中,也有少数专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或者说,发明者不了解我国国情。

  典型代表是申请号为99109451.4的专利"提供例如家庭银行的金融服务的方法和系统",主张利用电视机、特制机顶盒、蜂窝电话(第二代手机)和特制的接收/发送装置组成一套可提供家庭银行服务的硬件设备。它可用于进行有价证券的浏览报价和交易,其对象是那些对家庭银行服务有需求却没有有线电话或是不能上互联网的客户。这项技术在中国市场的实用性就很值得商榷。

  显然这是由于不了解中国实际情况造成的,这样的发明也就很难在中国有市场。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引进的过程中也不可盲目兼收并蓄。国内银行的优势在于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实际情况,发明创造只有符合国情才能在技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进行优化配置,产生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商业方法专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业,虽然在我国首先在此领域燃起硝烟的,但从国际发展来看,正逐步涉及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速度之快也是始料未及的。所以花旗、大通事件对于我国金融界其他部门也是具有警示作用的。

  国内银行期待防守反击

  此次花旗、大通事件之所以会在金融界产生如此大的反应,是因为它触到了我国在商业方法专利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识到这一点,有关部门就应当引起重视,尽快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首先要忠告的就是中国金融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抵御外来冲击、与国际超级金融机构抗衡,是每个金融从业人员都应肩负的责任。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政府的有限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内,提高自身的综合技术水平,这里主要强调学习能力。目前我国银行的专利主要集中在货币打捆、硬币分类、点钞机和验钞机等内容上,只有很少几个商业方法专利,且这些专利的申请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非常不规范。由此看来,学习国外先进的理念是十分必要的。应当抓紧时间了解,适度应用那些能满足我国现有需要、适应中国国情的外国商业方法发明,通过享受带来的高效益来积累实力。同时研究那些领先于现有水平但只适用于中国将来发展需求的发明,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改进或提炼那些虽不适合我国但仍具有借鉴性的发明。

  第二,要激发自身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社会不断进步的源动力。在学习的基础上,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开发出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先于国际同类水平的发明,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升竞争力,才能在世界的舞台上有立足之地。

  第三,国内银行面对国际社会强劲的对手,应当立即丢弃惰性观念,不能照搬他人创造成果,而且更要有意识不让别人轻易使用自己的商业方法发明,既要防止自身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注重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在金融业发展进程中,立法、政府部门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可忽视。不难看出,目前各国在商业方法专利立法方面的重点在于兼顾本国利益,我国商业方法的技术创新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对此,我国也应量力而行。其实,研究美国、欧洲及日本专利局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的不同保护标准时可以发现,美国的标准是最为宽松的,欧洲的要求是最严格的,而日本介于两者之间。调查显示,在美国、欧洲及日本专利局的已获专利中,美国专利的绝对数量最多,远超出第二位的日本,居于第三位的则是欧洲。这反映出美国的创新能力是世界上最为强大的,面对如此大量丰富的创造发明,美国当然要不遗余力地大力倡导专利保护,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若美国专利局放松专利申请标准,增加的专利量中绝大部分还是美国人自己的专利。而欧洲专利局若有同样的举动,只会更多的保护美国专利。所以表面看,欧洲专利局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批最为严格,而事实上是阻挡了更多的美国专利,这样欧洲的金融市场就不会受制于美国。

  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立法也要与时俱进。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如果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一成不变,不但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将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面对经济和科技发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业方法专利,得到国际承认是大势所趋。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着眼点已经不再只是国内,应该放眼于世界。因此我国针对专利保护的立法也应当适时地进行调整,真正做到与国际要求相接近。同时,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判例等先进经验对我们来说是十分宝贵的。在当前这段缓冲期,参照国外已有立法经验,构建出既符合现代经济要求,又能兼顾本国利益的较为完善的专利制度,是值得立法部门深思的课题。

  政府部门应当努力使中国的金融机构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加快适应性改革的进程,大力督促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界激活自身的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生存意识,并以此为导向努力营造整个社会的竞争氛围。作为一个具有正义感的民族,我们有义务遵循普遍的国际准则,在这方面的每一步慎重决策都是事关大局。随着WTO中规定外资金融机构降临中国市场的期限在一天天临近,中国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集团的抗衡已经指日可待,在这场无声的较量中,衷心希望首先在商业方法专利阵地中打一个漂亮的防守反击战。(2003年9月 中国知识产权报 陈力航 林日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