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的又一个分水岭:Bilski案】

  针对道富银行与签记的专利纠纷一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可专利客体的范围扩大到了"只要客体具备实用性、有形性以及具体性,则可被认为是可专利的",然而,2008年的In re Bilski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可专利客体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一项发明必须要依附于某种机械,并产生物质的转化,才被认为是可专利的。专业律师认为,这一案件将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门槛提高,未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案件回顾】

  本案并非是两家企业对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的纠纷案,而是有关Bilski公司自己的一项专利的申请的坎坷之路。本案中的主角Bernard L.Bilski 和 Rand Warsaw,于1997年4月相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一项关于"规避贸易风险的方法"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08/833,892。

  1999年3月Bilski的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其11项权利要求全部被驳回。2000年4月,Bilski向美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经2003年和2006年两次审理后,再遭驳回。Bilski不服,于2006年11月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0月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专商局的驳回裁定。Bilski还是不服,又于2009年1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可以看出Bilski公司一直在努力争取这项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成功,这与商业方法专利相联系的巨大市场利益是分不开的。可惜,最终以失败告终。(林东奇)(cnip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