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将《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一句话点评:百花齐放,繁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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