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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里阳再次启动国内维权 一公司再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14-09-23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深圳新闻网

摘要:近日,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锋向深圳商报记者透露,此前,里阳亦曾起诉Candella/Luminara公司的中国制造商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后经迈克尔·奥肖内西游说而撤诉。今年8月21日,里阳再次启动对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此前2013年,深圳商报1月23日以《将这场国际官司打到底》为题,报道了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电子蜡烛”在美遭仿冒,里阳将涉嫌仿冒的两家美国公司告上美国法庭以及后续不仅追加涉事的美国迪斯尼公司为被告,而且将帮助涉事美国公司生产“电子蜡烛”的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告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发布时间:2014-09-15

  

  

8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大鹏海关查验封存海关扣押的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货品。

 

昨天,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锋向深圳商报记者透露,此前,里阳亦曾起诉Candella/Luminara公司的中国制造商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后经迈克尔·奥肖内西游说而撤诉。今年8月21日,里阳再次启动对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8月29日,深圳海关应里阳申请,已扣押该公司一批货物。

曾经起诉

广东同方照明侵权

昨天,李晓锋向深圳商报记者发来的一封题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广州中院曾经对里阳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的诉状予以立案。

在李晓锋提供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状上,里阳诉称,里阳是名称为“电子蜡烛”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该专利于2010年6月2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2011年9月14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里阳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里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令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里阳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里阳损失人民币50万元和里阳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判令由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关于发明专利权的诉状上,里阳诉称,里阳是名称为“模拟真火的电子发光装置及其模拟真火的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该专利于2010年6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2012年8月1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与里阳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给里阳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里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令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里阳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里阳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里阳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5000元,并判令由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月18日,深圳大鹏海关扣押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货物一批。

海关扣押

广东同方照明货品

在8月6日启动对迈克尔·奥肖内西及其所控制的Candella/Luminara公司的诉讼之后,里阳的维权行动也已展开。李晓锋提供的资料显示,8月14日,里阳向深圳海关提交扣押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货品的申请。8月18日,深圳大鹏海关查获了货柜号为KKFU 9110780的一货柜货品。8月26日,里阳与深圳中院法官一起到大鹏海关第一查验场封存了此货柜的6个样品。经查,柜内货物为电子蜡烛,共13896个,货值为75万元人民币。

李晓锋提供的资料同时显示,8月19日,里阳深圳海关再次提交扣押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货品的申请。8月23日,深圳大鹏海关再次查获了货柜号为TCKU9212059的一货柜货品。经查,柜内货物为电子蜡烛,共17600个,货值88万元人民币。

9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到深圳盐田海关正式对上述两个货柜“电子蜡烛”实施保全措施。

与此同时,里阳针对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也再次提上议事日程。8月21日,里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的两封诉状。

记者看到,里阳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其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000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里阳关于发明专利权诉状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0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其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5000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方股份副总裁:

“我发明了电子蜡烛”   

记者发现,对于“电子蜡烛”的发明专利,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同方股份副总裁王良海也有自己的说法。2011年12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在一条题为《LED企业扎堆IPO背后:自救还是赌下一轮?》的稿件中说:“在产能过剩已导致LED行业危机情绪蔓延的情况下,当然也有乐观的。同方股份副总裁王良海说,虽然通用照明市场没启动,但细分领域有机会。他自己发明的LED蜡烛灯(即电子蜡烛),目前每月在海外能卖30多万只,每只11美元,毛利率有40%,这将为同方股份带来上亿的利润。”

9月9日下午3时50分,记者通过电话采访时,王良海只告诉了记者这么一句就挂了电话:“电子蜡烛就是我发明的,打官司就打呗。”至于其他事宜,他在9月9日下午4时04分回给记者的手机短信中说:“目前无可奉告,涉及商业机密。一切以法院为准。”

  对此次深圳企业美国打官司一事,本报将持续追踪报道。

     本版图片均由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   (深圳商报记者 苏海强)

  

  附:2013年相关资讯:

             深圳里阳叫板美国迪斯尼

         2013年05月09日 07:03 

        来源: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记者 苏海强

  深圳商报1月23日以《将这场国际官司打到底》为题,报道了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电子蜡烛”在美遭仿冒,里阳将涉嫌仿冒的两家美国公司告上美国法庭。记者近日从里阳获悉,事情又有了新的进展,里阳不仅追加涉事的美国迪斯尼公司为被告,而且已在国内启动法律程序,将帮助涉事美国公司生产“电子蜡烛”的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告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迪斯尼参与侵权?

  里阳是中国最大的电子蜡烛和LED照明产品开发制造商之一。2008年,里阳经过研发,发明了电子蜡烛。这种电子蜡烛用干电池“点燃”后,“火焰”会自动随风摇摆,与普通真火蜡烛燃烧效果看起来没什么两样。

  里阳董事长李晓锋告诉记者,深圳里阳叫板迪斯尼之事源于2010年初, 美国坎迪拉公司CEO彼德·史密夫多次主动与里阳接洽要求合作。当年3月,双方签订多项全球独家制造、开发和分销协议,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当年4月,里阳向坎迪拉公司多次寄送了电子蜡烛样品,还将电子蜡烛技术图纸给了他们,和他们分享里阳的发明。随后不久,美国坎迪拉公司回复里阳称,里阳产品价格太高,市场卖不动,便中断了与里阳的合作。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李晓锋说,2011年4月,他们调查发现,美国最大的电视购物频道QVC在销售里阳发明的这种电子蜡烛,所用品牌为鲁米纳拉。进一步调查发现,就在得到里阳提供的样品后不久,坎迪拉公司便将里阳提供给他们的资料提供给了美国加州迪斯尼公司,并在2010年8月6日以迪斯尼的名义非法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德国获得了专利。

  不仅如此,坎迪拉公司还和鲁米纳拉公司签署了另外一份独家制造和分销协议,并通过鲁米纳拉的CEO迈克尔·欧·肖内西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专门开设了一条生产线制造里阳发明的电子蜡烛, 并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的产品销售。在2011年头4个月,仅通过QVC,坎迪拉和鲁米纳拉就获利1000多万美元。

  美国公司贼喊捉贼

  李晓锋告诉记者,坎迪拉和鲁米纳拉之所以要将电子蜡烛的发明专利交由迪斯尼公司申请,这源于美国专利申请的一项规定,对于像迪斯尼这样的大公司,专利申请时间在8个月至1.5年的时间里就可得到审批。而像里阳这样的外国小公司,专利获批至少要两年以上。

  李晓锋说,里阳现在的窘境是,2010年6月28日,里阳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这项发明的多项专利,并于2012年8月1日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并已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批准的海关保护备案。而里阳为电子蜡烛申请的美国专利和国际专利却已无法拿到,原因就在于坎迪拉和鲁米纳拉以非法方式将里阳提供给他们的资料提供给了迪斯尼公司,迪斯尼已在美国成功申请到了专利。

  “最近,在一个法庭文件中,坎迪拉和鲁米纳拉作为迪斯尼公司唯一许可证持有人,竟对法庭陈述说‘中国是工业窃贼和知识产权滥用的温床’,甚至攻击中国人是无想象力的抄袭者、不偷窃别人的创意就不能生产的人。”李晓锋说。

  2012年12月26日,里阳将坎迪拉和鲁米纳拉一并告上了美国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

  启动国内维权行动

  日前,李晓锋向深圳商报记者发来一封信函,信函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里阳诉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和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均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

  

  在其随后发给记者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状上,里阳诉称,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里阳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里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令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里阳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里阳损失人民币50万元和里阳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判令由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关于发明专利权的诉状上,里阳诉称,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与里阳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里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里阳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里阳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里阳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5000元,并判令由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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