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着刷单 小心自食其果——浅谈泉州市中级法院对网店刷单侵权案是如何处理的
摘要:虽然侵权人可以通过保留、提供刷单凭证的方式使自己的赔偿数额不至过大,但刷单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虚假交易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行业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应予打击。
近年来,随着广大消费者的网购热情日趋高涨,刷单成为许多网店经营者在短期内提高在货品及商家搜索排名中的排位,吸引真正具有需求的顾客购买其商品,从而间接提高实际销售量的一种方式。刷单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虚假交易行为,其导致的结果就是网店的销售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卖家的实际销量,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极大的误导。同时不少刷单行为人往往通过网店销售侵权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其销量越大,客户投诉越多,对被侵权人的产品声誉和销售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在这类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维权时,一般会将侵权行为人的网店销售记录作为证明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的话,由于原告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产品的销量,在被告无法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该销量往往是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如果存在刷单行为,通过刷单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将会直接导致赔偿数额的上升,这将给行为人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也就是俗话说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从情理上说这是罪有应得,而从法理上说则属于失实,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使侵权者赔偿数额不至过大,是裁判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泉州中院针对刷单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既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又避免了过分苛责经营者的过错。同时又引导了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长期经营,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有利于构建良性循环的商业环境。
前不久,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诉泉州森蒂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可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了2394件侵权产品。以这些销售记录为基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进货的QQ聊天记录及销售交易清单,想要证明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大量的刷单虚假交易。从被告提交的销售发货单可以看出,一大部分送货地址均是电脑随机生成的虚假地址,从而在客观上反映了刷单行为的实际存在。由于被告提供了能够证明刷单行为的证据,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保留刷单凭证,在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可以有效剔除因刷单产生的虚假交易,从而使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裁量更加准确,既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又不会使赔偿数额过分偏离实际。此外,与网站销售记录对应的空包裹记录、向刷客及中介支付的刷单成本和对应的聊天记录、刷客向中介索取报酬时发送的刷单成功的截图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刷单行为的存在。
虽然侵权人可以通过保留、提供刷单凭证的方式使自己的赔偿数额不至过大,但刷单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虚假交易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行业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应予打击。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通过合法正当的营销渠道提升商品的质量和口碑,有效规避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唯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刷单行为,有效保障消费者和权利人的权益。(作者:黄熠,泉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