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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变化组合积木专利侵权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9-02-0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童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汕头市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善思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远尚景乐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多变化组合积木”(专利号:ZL201620274077.2)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乐健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善思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海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远尚景乐公司立即停止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乐健厂、善思尔公司赔偿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对童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童心公司)就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下称乐健厂)、汕头市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森公司)、汕头市善思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善思尔公司)、南京远尚景乐玩具有限公司(下称远尚景乐公司)侵犯其“多变化组合积木”(专利号:ZL201620274077.2)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乐健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善思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海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远尚景乐公司立即停止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乐健厂、善思尔公司赔偿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童心公司诉称,其享有的“多变化组合积木”专利,生产设计的产品新颖独特,主要用于培养儿童创意建构及图像思考能力,自投放市场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童心公司发现乐健厂、海森公司、善思尔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于2017年6月发现1688网站上名称为“南京远尚景乐玩具有限公司”的店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故诉至南京中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四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从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四个方面看,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比对,虽被诉侵权产品两个积木单元卡接后实现小雪花片转动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但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四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此外,童心公司购买侵权产品并采取公正证据保全方式,且提交其支出费用的相关票据,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酌情考虑其提出的维权费用。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乐健厂、善思尔公司赔偿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作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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