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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无创诊断仪”专利案终审翻盘

发布时间:2020-01-20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诉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中日友好医院侵犯“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00805083.X)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公开宣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下称弹性测量公司)诉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海斯凯尔公司)、中日友好医院侵犯“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00805083.X,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弹性测量公司诉讼请求。此前,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海斯凯尔公司三款型号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判令海斯凯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弹性测量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6.0582万元。

  弹性测量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其系涉案专利权人。由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中日友好医院使用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侵犯其专利权,该产品及海斯凯尔公司的多款产品技术方案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中日友好医院停止侵权,海斯凯尔公司停止侵权、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承担合理开支166.0582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海斯凯尔公司三款型号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判令海斯凯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赔偿弹性测量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6.0582万元。

  海斯凯尔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综合考虑该案现有证据,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作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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