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聚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摘要: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因素,并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意义。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正逐渐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该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也受到广泛关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IP大咖说》栏目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遇与挑战并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多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等制度。
王立梅表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正全面进入国家战略视野。尽管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但依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的指导和试点地方的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等制度框架正逐步成型。
她坦言,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智时代加速到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意义愈发凸显,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是新客体多样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数据集合等的法律地位与保护方式尚处于讨论阶段,诸多“第一案”正在大量涌现。二是权利链条复杂化。数字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无形性,法律规范与保护机制也要动态适应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此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要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三是保护手段智能化。新技术既引发潜在侵权隐患,同时也带来侵权监测及预警等手段智能化,如何精准治理亟需跨学科协同推进。
构建和完善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因素,并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意义。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力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和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未来已来,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发挥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王立梅认为,仍需继续加强以下研究,以支撑制度建设。一是深化基础理论研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体制下数据赋权困境,强化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二是聚焦政策供给研究,增进政策协同,探索畅通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及市场化运营等机制,推进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建设,全方位激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三是重视海外形势研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并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进程的协调研究。
从立法等多层面聚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增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王立梅建言,立法层面可以着重做如下考虑:
一是强化前置性制度供给,适时考虑推进专门立法,增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可预期性。为数据权利归属、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使用和转让规则等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厘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权责。
二是优化平衡性调节,灵活配置各类立法手段,并根据技术进步、市场变化和社会需求,鼓励在保护知识产权框架下增进数据资源合理流通和价值释放,形成动态良性互动,为发展数据新质生产力提供长效动力。
三是增进国际化循环,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数据治理体系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秩序。(文/王雪 整理自王立梅的采访视频)
[《IP大咖说》2025第五期]聚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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