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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转载都需作者许可

发布时间:2018-03-26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法律不仅保护个人利益,也关注社会价值,这是法律追求的两种目标,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保障其署名权和经济收益,但也会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这种价值取向是普遍的,而不是著作权法独有的。

  写作爱好者大可不必为别人转载了你的文章而大动肝火,很可能这种转载是合法的。

  常常听一些写作爱好者说,某杂志没有征得其同意转载了他在报纸上发表的简讯或时事评论,愤愤之情溢于言表。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此外,至少还有三种最常见的情况是不需要征求作者的意见就可以转载的。

  一种是作者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已经被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过,作者没有声明不许其他媒体刊登、播放的;另一种是作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已经被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过,作者没有声明不许其他媒体刊登、播放的。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而转载。

  还有一种情况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者没有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转载文章。但是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很多种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譬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下即使作者声明了不许刊登,别人如果只是适当“引用”也不构成侵权。还有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将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当然,使用者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所以,写作爱好者大可不必为别人转载了你的文章而大动肝火,很可能这种转载是合法的。如果你实在不想被转载,可以事先声明。这种声明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对方构成侵权的有力证据。

  有写作爱好者问,为什么著作权法要这样规定呢?

  这是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为了有价值的信息能得到尽可能快的传播和利用。作品一发表,就在一定范围内被公开了,它的私密性就消失了,如果作者没有声明不许转载就可以推定作者是希望被传播的,或者对在更大范围内传播是不反对的。如果作者已将文章发表了,没有声明不许转载,有关媒体为了转载,还需要联系作者,请求允许转载,就耽误了时间,对社会大众迅速深入全面了解情况、快速做出判断就是一种阻碍,因为联系不上作者或者需要花比较长的时间联系作者的情况非常多。另外,适当引用原作,而不是大量非必要地引用或者全文转载,几乎很少会对原作的订阅或者购买构成负面影响,因为很少有人会由于只读了原作中的几句话,而放弃读原作的,除非本来就对全文阅读原作没有兴趣。

  法律不仅保护个人利益,也关注社会价值,这是法律追求的两种目标,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保障其署名权和经济收益,但也会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这种价值取向是普遍的,而不是著作权法独有的。

  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规定了十几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特殊情况,这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体现。第一次刊登作品的媒体已经向作者支付了报酬,一般情况下的转载也要给稿酬,特殊情况下的转载不付稿酬也不会对作者的经济收入有明显影响,作者们大可释然。(作者:甘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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