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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该成为科创板绊脚石

发布时间:2019-10-29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法制网

摘要: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肖像权,但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已经让乔丹体育付出了8年前错失“A股体育用品第一股”的深刻代价。科创板企业的科创属性定位为以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技型企业上市期间遭遇到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知识产权诉讼对科创板审核的影响几何呢,小编此文做个梳理。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肖像权,但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已经让乔丹体育付出了8年前错失“A股体育用品第一股”的深刻代价。科创板企业的科创属性定位为以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技型企业上市期间遭遇到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知识产权诉讼对科创板审核的影响几何呢,小编此文做个梳理。

  一、部分科创板申报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概况

  小编查阅了审核动态为“通过”、“提交注册”、“注册结果”等已通过上交所审核的76家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其问询回复资料,审核期间有26家企业披露了存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占76家企业总数的34%;

  统计发现,在以上26家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企业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相关的诉讼共有9家,占26家涉诉企业的35%,占76家企业总数的12%。

  另外,上述科创板申报企业上市后,小编通过巨潮资讯网查询了相关诉讼公告,发现3家企业新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其中,传音控股涉及1起诉讼,涉诉金额2000万元;虹软科技涉及1起诉讼,涉诉金额3亿美元;光峰科技涉及4起诉讼,涉诉金额超1.3亿元。

  二、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科创板企业注册审核期间,知识产权纠纷是审核机关关注的重中之重,审核期间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且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属于不具备发行条件”。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三)款提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小编认为,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涉及权属纠纷,专利纠纷一旦败诉,就存在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如果专利的的“取得和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影响到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或“持续经营”,将导致在审企业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而通不过审核注册。

  (二)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1、关于权属方面披露关联最紧密的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风险披露体现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具体化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披露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小编认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也是科创板企业能否通过审核注册的关键。在审企业如果发生知识产权诉讼,有可能导致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等现实状态与其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状态不一致,违背了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要求,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进而可能导致注册审核失败。

  三、上交所对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审核

  1、问询关注

  科创板申报企业中一旦出现上述知识产权纠纷情形,上交所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核问询关注,让相关机构核实说明。问询关注主要围绕涉诉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涉案产品使用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的稳定性与独立性,是否影响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展开。常见的问询关注内容如下:

  问题一:请发行人就产品结构中通用蕊片占比较高、智能芯片占比较低的情况以及六起专利诉讼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2、取消或延缓上市审议

  截至目前,科创板在审企业因知识产权诉讼构成实质性审核障碍只发生了一起案例,即晶丰明源被诉案。2019年7月12日,上交所发布公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丰明源”)将于2019年7月23日上会审核。在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2019年7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下称“矽力杰”)起诉晶丰明源发明专利侵权的诉讼,矽力杰认为晶丰明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线性调光芯片产品涉嫌侵害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019年7月23日,上交所发布补充公告,晶丰明源因涉及诉讼被取消审核;

  3、中介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实控人兜底成了“硬约束“?

  晶丰明源被取消审核后一个月,2019年8月23日上交所发布公告,晶丰明源将于2019年8月26日再次上会审核。2019年8月26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第19次审议会议同意了晶丰明源的首发上市申请。小编查阅晶丰明源在2019年8月15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解决方案,晶丰明源披露了以下内容:

  (1)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律师认为:涉案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上述诉讼案件不构成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收入实现的重大影响,也不构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不属于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案件不构成“重大诉讼”的认定标准,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条件。

  (2)会计师专项意见

  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无需计提与本诉讼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而在2019年6月30日财务报表附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该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本次诉论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涉案专业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上述诉讼案件不构成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的重大影响,也不构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不属于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案件不构成“重大诉讼”的认定标准。

  (4)公司实控人兜底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强、刘洁茜作出承诺:“如果晶丰明源执行上述专利诉讼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支付原告任何赔偿或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其他损失。一旦前述损失确定,本人将承担判决结果确定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案件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保证不因上述可能存在的赔偿致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四、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怎么办?

  从晶丰明源被诉案可以看出,审核机构对IPO审核阶段发生知识产权诉讼非常谨慎,即使该案件诉讼金额不大,仍然采取了取消已经公告的上市会议、延缓审核等非正常性审核措施。

  小编认为,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晶丰明源须公告诉讼事项后再上会审核无可厚非。但小编担心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人提起恶意诉讼,故意干扰申报企业上市进程该如何办?比如,在注册审核的关键时间提起诉讼,让申报企业信息披露违规;没有事实基础提起巨额诉讼,阻止竞争对手上市;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的特点,延缓申报企业注册审核进程。

  小编继续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根据该规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

  对此,小编也找到了针对科创板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依据。为了营造科创板企业上市的秩序,2019年6月上海高院和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强化涉科创板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

  上述两份意见虽然没有给科创板企业在法律上任何额外的待遇,但从只言片语中可以解读出法院对科创板企业的支持,特别是上海高院的意见明确提出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

  因此,小编认为,如果处于某种不法目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干扰科创板申报企业上市审核进程,比如没有事实基础提起巨额诉讼;算准审核时间提起诉讼;审核期间连续进行诉讼等,都是刻意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符合恶意诉讼的构成。

  小编总结认为:

  1、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小编认为,审核期间发生知识产权诉讼,只要不触及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大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做出兜底承诺;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证明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及不影响上市条件;并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多管齐下”解除审核机构和市场的担忧,不失为提高审核效率的好办法,也符合注册制的本质。

  2、知识产权诉讼案情复杂,司法审理期限长,而科创板审核注册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性质的无形性、专有性等显著特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何判断尚未了结的知识产权诉讼,着实令人为难。但小编认为,发行人如果能证明是恶意诉讼,应收集有效证据,审核机构也不会支持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该成为科创板绊脚石,信披充分不影响投资者判断当放行!(作者:科创板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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