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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构建回应了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目标在于推动多方参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链条,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构建回应了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目标在于推动多方参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链条,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其中多元共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仅关注政府治理手段,还需要积极引入社会共治机制,形成多层次、立体化、良性互动、有机合作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更是着重从“加强社会监督共治”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社会共治,首先体现在汇集各方力量参与到执法监督中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的有序开展。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逐渐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通过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共治,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监督常态化机制的方案、推进知识产权执法检查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符合公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监督的现代法治原则,也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认知度、满意度和参与度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创新公开方式、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意见》要求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为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
  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引入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仲裁、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不需要公权力介入,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人员不足问题,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重要手段。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效能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成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撑,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意见》对此亦有部署,其中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的发挥。
  行业协会、商会也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单元之一,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行业协会、商会是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平台,也更加了解行业动态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需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治规则,搭建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的行业知识产权自治结构,对于推动社会知识产权治理创新和治理水平全方位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广泛听取收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建议,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可以及时掌握行业知识产权状况、了解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大方向。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于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亦需要完备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作为支撑。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已经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我国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之一。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仍然面临服务能力不足、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从加强社会治理的角度,《意见》要求全面提升对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这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化发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征带来了知识产权侵权易、发现难、维权更难的特殊问题。在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撑,积极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治理效率的方式方法,通过技术、财务等专业人才的引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方兴未艾。这些新技术的出现不但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就这些新技术本身的应用而言,也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提供了契机。应当看到,新技术在侵权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因此,《意见》要求,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
  在笔者看来,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顺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统化、协调化,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不能孤立地看待《意见》对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具体的要求,而是要看到这些具体措施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化进行理解,唯此方能真正发挥《意见》内容在推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构建中的作用。(作者:朱冬,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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