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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保护”:顺应社会期盼,提升保护效能

发布时间:2020-04-09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把“快保护”作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方面,提出要通过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针对知识产权“快保护”,再次做出明确部署,这既顺应了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期盼,也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有一句经典的法律谚语叫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意思是说,如果作出的裁决过迟,那么即便裁决结果是公正的,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因此,与“公平”“公正”一样,“及时”和“效率”也是法律所要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其权利本身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判定的复杂性等原因,带来权利人调查和举证难度较大、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侵权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等现实问题,特别是维权周期长问题,长期困扰着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有的权利人不胜诉累,甚至因此对知识产权制度丧失信心,严重影响了持续创新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个困境,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把“快保护”作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方面,提出要通过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知识产权“快保护”,再次做出明确部署,这既顺应了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期盼,也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实现“快保护”,首先需要关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领域和环节,案件数量大,发生频率高,而且具有侵权行为呈现时间短、侵权证据不易固定等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实际、快捷有效的保护机制。
  在电商领域,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易发、多发、高发的态势,从2015年到2018年,全国电商领域专利执法办案量增长三倍多,电商领域案件已占全部案件总量的42.7%,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侵权判断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等特点,电商平台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做出判断,给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带来了较大困难。有的平台管理者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等风险,一旦接到通知就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一刀切”的做法,难免“误伤”很多合法经营者。为此,建立和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成立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该中心将接收的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举报投诉线索,分送至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由各中心组织侵权判定并出具咨询意见书,为电商平台提供处理参考。2019年以来,仅江苏已为阿里巴巴提供侵权判定意见2151份,为其快捷高效地处理侵权举报投诉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浙江上线的全国首个市场监管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也取得了良好成效,2019年浙江查处网络案件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了9倍以上。可见,使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实现跨区域的执法维权协作,是提升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有效途径。
  而在专业市场、展会等领域,应综合考虑市场规模、知识产权敏感性、侵权行为易发性等特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对进入目录的市场给予重点关注和指导,引导市场管理方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搭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整合行政、仲裁、调解等功能,实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同时,对于重要展会、交易会等,应指导展会主办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参展商知识产权承诺制度,可在展会举办前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现场监管、纠纷处理和案件移送制度,切实提升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实现“快保护”,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依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日益丰富,目前主要有诉讼、行政处理、仲裁、人民调解和自行协商五种方式,相较而言,行政处理、仲裁、调解等方式更为便利、快捷、灵活,是实现“快保护”的重要途径。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大幅攀升,尤其是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2018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超28万件,同比上升40.97%。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分流案件,以江苏为例,自2009年4月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4万件;同期,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共办理专利案件3.5万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2.04万件。这一串数字充分说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一齐发力,共同在惩治侵权假冒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贡献了重要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纠纷当事人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个性化,有必要建立以诉讼为中心、多种形态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由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此外,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定纷止争,也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纠纷,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000多名基层群众的调查问卷表明,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方面,解决纠纷首选“协商”的占61.2%,首选诉讼的仅占4%。从社会呼声看,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赔偿低,效果差”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创新型企业呼吁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快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实现快速维权。从案件处理周期看,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6个月,而专利案件行政裁决程序最多仅4个月,人民调解等方式更灵活,处理周期多则数周、少则数天。尤其是一些专业市场建有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将司法审判、行政处理、维权援助、人民调解、仲裁等功能集为一体,市场内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能够很快得到解决,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尽快化解矛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总之,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机制方面还有较大上升空间。此次《意见》针对知识产权“快保护”提出了很多创新做法和举措,需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共同落实,携手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提升,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作者:支苏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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