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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利权滥用关进制度的笼子

发布时间:2020-08-13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摘要:作为一种垄断权,专利权具有“与生俱来”的排他性,但这也为部分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提供了“便利”。如何在专利权的“合理垄断”与权利滥用之间找到平衡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禁止滥用专利权条款有望给出答案。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禁止滥用专利权条款,意在——

  作为一种垄断权,专利权具有“与生俱来”的排他性,但这也为部分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提供了“便利”。如何在专利权的“合理垄断”与权利滥用之间找到平衡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禁止滥用专利权条款有望给出答案。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对于该条款,业界观点不一,有学者支持,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慎重。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理清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规制一些不构成垄断,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滥用专利权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是对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条款的重复宣示,且在实践中不好确定滥用专利权的边界。

  权利滥用被规制

  如何规制滥用专利权行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已有相关规定,比如专利法的强制许可制度和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条款等。

  专利强制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款,其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许可费如何支付、如何解决双方关于许可费的纠纷等内容。

  除了专利法外,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针对草案新增的规制滥用专利权条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新明认为,该条款理清了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对专利法的进一步完善,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妨碍市场竞争。

  “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具有权利边界,专利权人如果超越边界就可能构成滥用专利权,这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二是该行为未构成垄断,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后者属于普通的专利侵权行为,应由专利法进行调整。”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举例说,滥用专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就是“专利流氓”,其行为通常不构成垄断,不受反垄断法制约,受害者只能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草案新增条款对于规制此类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在曹新明看来,该条款理清了专利法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与对接关系。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只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并没有关于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受害者无法追究滥用专利权人的侵权责任。

  “如果该条款付诸实施,我国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根据民法典和专利法相关条款,规定滥用专利权人的侵权责任,将滥用专利权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曹新明表示。

  新增条款引争鸣

  目前,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于新增的禁止滥用专利权条款,有学者认为是恰逢其时,也有学者认为应审慎适用。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亚太及大中华区知识产权总监徐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该条款付诸实施,在实践中,哪种行为构成“滥用专利权”或者“排除、限制竞争”,需要非常审慎地进行定义和明确,否则该条款可能会给专利权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并给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徐驰介绍,依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是法定的正当权利,这种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当被认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我们在利用该条款对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需要非常审慎,否则有可能影响创新者的积极性。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各种情形的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我国现行专利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已经基本构建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规制体系。与其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禁止滥用专利权条款,不如好好运用专利法中的专利强制许可规则,促进专利转化。

  专利权的行使不能太“任性”,规制滥用专利权行为已成为业界共识,但究竟如何规制,业界的争论仍在继续,修法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记者:冯飞 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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