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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购物,谨防专利宣传陷阱

发布时间:2020-11-12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进入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季,各大商家绞尽脑汁为自家产品寻找卖点,科技含量无疑是其中独具分量的一个标签,而有专利加持更是增加了其含金量。当越来越多的产品宣称自己获得专利权,消费者如何才能辨别“实坑”与“真金”?

  进入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季,各大商家绞尽脑汁为自家产品寻找卖点,科技含量无疑是其中独具分量的一个标签,而有专利加持更是增加了其含金量。当越来越多的产品宣称自己获得专利权,消费者如何才能辨别“实坑”与“真金”?

  如何识别专利信息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串标识码。一个专利申请号共包含5部分,分别是国别号、受理年份、种类号、流水号和校验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申请号为9位数字,如CN99812078.2;2003年10月1日之后的申请号为13位数字,如CN201510016903.3。

  国别码是两位字母,代表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的缩写,中国是CN。专利受理年份,以2003年10月1日为界,之前采用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之后采用四位数字。流水号是当年申请的顺序号。校验位由标点“.”和一位数字或字母组成,主要用于校验整个申请号的正确性,并无特殊含义。

  中国专利申请号以CN开头,专利申请一旦经审查获得授权,把数字前面的CN换成ZL(“专利”二字首字母缩写),就成了专利号。

  因此,以“CN”国别码开头的是专利申请号,相关专利申请尚处于审查程序中未被授权。在中国,“ZL”开头的才是专利号,是被正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即使商家标注的是ZL开头的专利号,也要继续辨别商家标注的专利号是否对应其宣传的专利。专利号中表明种类号的数字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快速甄别方法。

  申请号和专利号中表示种类号的数字有1、2、3、8、9,其中1和8代指发明专利,2和9代指实用新型专利,3代指外观设计专利。

  现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例如,同样是名称为“保健枕”的专利,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保健枕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所带来的视觉效果;而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虽均保护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等要求的技术方案,但保护对象和外观设计相比亦有所不同。而且,相较于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名称为“保健枕”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表述如下:一种保健枕,包括枕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上表面中部设有矩形凹槽,枕芯纵向上与矩形凹槽相连的第一侧和/或第二侧设有向上凸起的颈靠结构,颈靠结构为沿枕芯横向延伸的圆弧面。

  名称为“保健枕”的发明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表述如下:一种保健枕,其特征在于,包括枕芯、第一气囊和第二气囊、换气组件和控制模块;还包括设于所述枕芯上与所述控制模块相连的声音传感器,所述控制模块能够通过所述声音传感器来识别入睡者的鼾声并在出现鼾声期间里控制所述换气组件。

  因此,如果一个保健枕宣称其具有止鼾功效,专利号中的种类号却是3,那么该专利是一项外观设计,与保健枕的功能性效果没有任何关系。

  除了保护对象之外,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亦有所不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只需通过初步审查即可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必须经历实用性、创造性等方面的实质审查。可以说,发明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中含金量最高的一种。

  值得一提的是,“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所有已授权专利的信息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注册登录后查阅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文件、专利状态等具体信息。

  专利宣传需谨慎

  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专利号和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辨别专利宣传的真伪,但健康诚信的商业环境还需商家主动营造。法律当然也对虚假标注专利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陈一平 漆予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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