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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利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17-12-20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摘要:《吉林省专利条例》的出台是推动吉林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重大举措,对于开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谱写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吉林篇章将起到重要作用。

  日前,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吉林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1条,分别从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专利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创新,内容亮点体现在:一是《条例》明确了专利及其他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专利相关的工作;二是设立了省级专利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根据当前专利运营态势,《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组建专利运营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托管、运营专利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四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明专利和专利的实施运用情况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条件(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审;五是《条例》适应当前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执法权;六是为加强专利保护协调机制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打击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七是为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动本省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专利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专利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八是为维护专利市场的良好秩序,《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档案;九是为有利于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员监管制度和服务评价机制。

  《条例》的出台是推动吉林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重大举措,对于开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谱写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吉林篇章将起到重要作用。(作者:王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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