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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执法巧妙化解

发布时间:2014-06-10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办理了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优势。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稳步进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其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发挥各自优势,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湖北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办理了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优势。

  

  该案涉及一起药品专利侵权纠纷。2002年,湖北长久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长久药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武汉宏生不育症中医院(下称宏生中医院)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徐宏生是发明专利“复方龙首冲剂”(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是治疗妇女不孕不育的中药(专利号为:ZL98113607.9)。宏生中医院委托长久药业生产复方龙首冲剂,未经许可,长久药业不能从事委托生产药品的销售活动。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徐宏生欲转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长久药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但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并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2009年,徐宏生将宏生中医院连同涉案专利权一并出售,买受人将医院更名为武汉宏昇生殖健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宏昇中医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变更手续。随后,宏昇中医院发现,长久药业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和许诺销售复方龙首冲剂。2011年11月,宏昇中医院将长久药业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长久药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在这起专利侵权纠纷中,由于涉及到侵权纠纷与合同转让纠纷,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而且专利权的原所有人一直不见踪影,法院在审理后决定,将该案委托给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调解处理。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案件后,依法成立案件合议组。通过多次单独或同时约谈双方当事人,与他们一起分析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判决可能的结果,寻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结合点。最终达成由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由宏昇中医院和长久药业公司分别出让和受让该专利的方案。为了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约定分别将30万元存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

  

  最终,宏昇中医院和长久药业公司分别向武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向武汉中院发出调解结案的复函。不久,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和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的监督下,资产评估公司公布了涉案专利的评估价格。双方当事人据此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在该案司法审理陷入困境时,另辟蹊径,采取调解的方式巧妙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取得了双赢的结果,真正保护了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记者 胡姝阳、赵世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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