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1111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4-06-16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摘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于版权和商标的行政执法,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获得的法律支持力度,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比如,专利行政执法并没有罚款权。时至今日,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争论,特别是在专利法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于版权和商标的行政执法,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获得的法律支持力度,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比如,专利行政执法并没有罚款权。时至今日,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争论,特别是在专利法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首先,考虑到中国专利保护的现实状况,有必要认真审视权利人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需求:第一,专利侵权活动比较广泛,同行之间产品仿冒和技术抄袭的现象屡见不鲜,侵权产品已经从传统的销售渠道,开始蔓延到电子商务平台。第二,侵权产业链态势明显,从侵权产品的设备供应、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分工细致。基于这种产业链的生态,甚至形成了侵权活动的集中化和区域化现象。第三,侵权隐蔽性比较强,取证难度比较高,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生产设备的专利侵权,往往依靠权利人及其代理人自身的力量无法取证或难以取证。第四,维权成本高,不仅通过诉讼获得的较低赔偿难以回报维权的经济付出,而且相对漫长的诉讼周期也耗费了权利人的时间、精力。

  

  从数据上看,专利行政执法有效分流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审理负担。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分别由上年的上升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虽然一些权利人在请求行政执法后,仍会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纠纷,但是,多数权利人在行政执法后不会再继续寻求司法保护,甚至在行政执法阶段已经与侵权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

  

  从协同专利司法保护,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角度来看,保留甚至强化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的力度,未来,还需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解决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问题。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但是,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资源的欠缺,对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阻碍。比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只有省级和设区的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专利行政执法权。中国地大物博,许多省级行政区划也地域辽阔,仅仅依靠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开展专利执法工作,显然难以满足众多专利权人维权的现实需求。

  

  二是解决地方行政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受机构编制的制约,许多专利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被编制负责行政管理相关的工作,或者身兼管理与执法的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人数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相关执法工作的效率与应有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地方专利执法缺乏明确的执法机构设置,大多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在处室设置上都没有明确标注“执法”二字,容易让普通百姓误以为不存在专利执法机构。同时,专利执法机构由于缺少编制,执法人员稀缺,执法经费有限,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事实上导致了个别地方“专利执法机构不执法”的尴尬现状。此外,专利执法条件较差,甚至缺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应有的物质保障措施。

  

  三是解决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2013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6.2万件。但是,在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行政处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才区区5000余件。2013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与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长和日益庞大的盛况相比,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却没有明显增多。这足以说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偏弱,还有待加强。

  

  四是解决专利行政执法透明度不高的问题。2006年3月,“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这一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的举措赢得了广泛赞誉。相比之下,此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信息透明度并不高,甚至获得比较具体详细的行政执法数据都不甚方便,获得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更是困难。但是随着国务院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印发,其明确要求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定会进一步加大。此举或将解除一些专家担忧的执法腐败问题,也能极大地督促行政执法能力的提升,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

  

  此外,当前,由于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力度较弱,因此,滥用专利行政执法的现象并不明显。如果将来要在立法和实施层面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则要前瞻性地预防行政执法被滥用的问题。

  

  扬专利行政执法之长,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定会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真富)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