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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霸王”对决京城

发布时间:2014-11-26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知识产权报

  本报讯 作为80后孩童时的美好回忆,“小霸王学习机”在电脑尚未普及的年代备受欢迎。然而因浙江省温岭市超波王理发工具厂厂长戴某在电吹风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引发“小霸王学习机”品牌所有者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益华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戴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7203993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由戴某于2009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毛发干燥器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经初审公告后,益华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益华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戴某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为第543009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由益华公司于200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被驳回,但在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通过初步审定。

  

  据了解,益华公司系一家综合性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酒店业、百货业、药业、电子业等。益华公司旗下中山市小霸王公司始建于1987年,专业从事教育类电子产品的开发研究、生产和销售,目前该公司旗下拥有四大系列产品:教育类产品、AV类产品、厨房电器产品、家用电器产品。

  

  温岭市超波王理发工具厂主要从事美容美发美体器材的生产与销售。

  

  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戴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戴某诉称,引证商标是图文商标,在该案异议复审阶段处于驳回状态,而被异议商标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应被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小霸王”,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小霸王”,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通过初步审定,因此引证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应依法获得保护。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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