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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化解真假拜耳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4-12-25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摘要:正是由于拜耳公司的良好声誉,以傍拜耳公司之名而获利的企业也层出不穷。

  12月中旬,世界五百强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拜耳公司),将“傍名牌”的河南某市拜耳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某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艰苦调解,“浇灭”真假拜耳的“诉讼之火”,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19世纪末,拜耳公司因研制出被称为“世纪之药”的阿司匹林而一举成名,该药成为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知名度最高的非处方药物。作为一家依靠知识产权起家,每年在新产品的研发上投入高达数十亿欧元的传统制药巨头。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拜耳公司在中国加大投资规模。2010年拜耳公司在大中华区的销售额达29亿欧元。拜耳公司在中国的长期经营和表现得到了各方机构的肯定和嘉奖。拜耳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截至目前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1000多件,经过拜耳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市场树立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正是由于拜耳公司的良好声誉,以傍拜耳公司之名而获利的企业也层出不穷。2009年6月17日,河南某市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市拜耳药业有限公司,并在其产品、宣传册、网站域名、名片、经营场所等地,抢注了包括bayer在内的多个域名,大量公开使用与德国拜耳公司商标相同和近似的中英文标识,对外宣传其药品系“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采用拜耳公司专利技术”,以图通过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在国内药品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

  

  拜耳公司发现后,以该公司侵犯拜耳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郑州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河南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张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

  

  而河南某公司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停止商标侵权,张某本人也不是适格被告,10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并且河南某公司系合法核准注册,使用该名称不存在侵权,不应支付费用,10万元也无相应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对河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0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定拜耳公司的部分主张成立,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10万元。但河南某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继而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某公司所有的厂房和设备均是租赁得来,企业GMP认证已经过期,不能再行生产。因此,他们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面对诉讼。而拜耳公司早在一百多年前拜耳产品进入美国的市场初期,就遭遇了走私、假冒、傍名牌等行为,拜耳公司始终坚持与侵权者作战,从不妥协,终于确立了拜耳公司在美国制药行业的领导地位。因此,拜耳公司更倾向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拜耳公司认为,还没有开庭,就接受法官提出的降低赔偿数额的庭前调解方案,不仅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侵权者的放纵,甚至对河南的司法公正曾一度产生了怀疑,调解工作多次陷入绝境。

  

  案件一出,引起了拜耳公司高层及德国驻华使馆的高度关注,处理不慎势必影响中国国际司法声誉及国内投资环境。经过河南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审判员赵筝通过几十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双方终于同意进行庭前调解,由河南某公司作出书面道歉,赔偿拜耳公司各项损失5万元,并承诺“今后如果再次侵权,将赔偿原告50万元”,并签订了调解方案。此方案既减少河南某公司赔偿数额,扩大了拜耳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又加重河南某公司及股东再次侵权责任,此方案最终得到了河南某公司和德国拜耳公司的同意。最终,双方终于签订了调解互谅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也在次日履行完毕。

  

  拜耳公司表示,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其对中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司法理念有了了解,增强了该公司对华投资信心。(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建伟 通讯员 乔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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