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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不服反垄断判决:上诉称其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15-01-2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摘要: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同年12月8日,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接纳原告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备受关注的“石油反垄断第一案”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先后正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同年12月8日,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接纳原告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原告上诉请求为:改判中石化和其云南分公司均接纳生物柴油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一审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显示,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一审法院忽略了审查双方交易的可行性,直接认定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属于关键事实未查明;2.在认定被告的相关行为时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3.没有要求原告对案件中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和举证,违反了法定程序;4.在原告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生活经验”直接认定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5.一审判决内容模糊、不具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据此,一审被告诉请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目前,双方的《民事上诉状》已先后向云南省高院提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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