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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案 惠普状告上海胤嘉

发布时间:2015-03-3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文汇报

摘要: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惠普发展公司诉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1月1日正式对外运行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惠普发展公司诉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1月1日正式对外运行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原告惠普发展公司系惠普公司子公司,负责申请和管理惠普公司的知识产权。2001年1月26日,原告曾就其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予以保护,涉案专利于2005年9月7日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

  

  2010年,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成立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实施型号为“HP818XL黑色”的墨盒产品。2013年8月,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被告墨盒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专利的专利权。

  

  被告还曾于2014年10月15日参加“2014中国(珠海)国际打印耗材展览会”,并在该展览会上对外推广、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已委托公证处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公证。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以及推广的宣传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庭上,被告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被告仅是涉案商品的销售商,不存在生产和制造涉案商品的行为,且其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亦明显过高。

  

  法庭审理紧紧围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双方当事人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逐项发表各自的意见,案件未当庭宣判。(作者: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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