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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遭遇诉讼

发布时间:2015-05-06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近日,鹿城红蜻蜓时隔10多年后,与红蜻蜓集团“家族”再次对簿公堂,据了解,浙江红蜻蜓将于近期上市。目前的这些诉讼会对上市带来什么样的困扰还不得而知。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下称鹿城红蜻蜓)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侵害企业名称权一案正式立案,并将于2015529日开庭审理。同时,鹿城红蜻蜓对红蜻蜓集团和浙江红蜻蜓因违约行为也已另行提起诉讼。这是鹿城红蜻蜓时隔10多年后,与红蜻蜓集团“家族”再次对簿公堂。

   

  20031月,注册于1996111日的红蜻蜓集团状告注册于199696日的鹿城红蜻蜓,诉称后者企业字号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鹿城红蜻蜓变更企业字号,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红蜻蜓”字样,其制造、销售的商品及包装上不得使用和突出使用“红蜻蜓”文字;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此后,鹿城红蜻蜓提起反诉,向法院提出对等判决要求。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双方于2004316日在省高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仅存省高院一份,内容不宜公开)。此后,双方企业的“红蜻蜓”字号均可正常使用。

   

  鹿城红蜻蜓称,红蜻蜓集团在鹿城红蜻蜓依法存在的情况下,采取资产转让等方式,于2007919日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浙江红蜻蜓,实际控股人和法人代表均为钱某,这明显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00731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相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相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红蜻蜓集团的企业字号之所以可以使用,是因为其与鹿城红蜻蜓之间有约定,浙江红蜻蜓虽与红蜻蜓集团有投资或资产转让关系,但它与鹿城红蜻蜓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和约定,两企业之间的字号是冲突的,而且鹿城红蜻蜓取得的企业字号比“浙江红蜻蜓”早11年多,其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此前,浙江红蜻蜓于20144月以侵犯其“红蜻蜓”商标权为由,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鹿城红蜻蜓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拆除其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门面装潢、广告宣传、销售票据等任何有型载体使用含有“红蜻蜓”文字和拼音的商业标识。对此,鹿城红蜻蜓依法提起反诉,要求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企业字号,并要求红蜻蜓集团和浙江红蜻蜓共同赔偿违约金200万元。当事法院在对反诉审查立案的过程中,“浙江红蜻蜓”向法院主动撤诉,致使该案出现一波多折。

   

  据了解,浙江红蜻蜓将于近期上市。目前的这些诉讼会对上市带来什么样的困扰还不得而知。(记者 祝文明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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