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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维权告捷

发布时间:2015-05-1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日前,浙江正泰公司的维权行动一审告捷。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上海正泰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正泰”字样,判令胡某与上海正泰公司及乐清上优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正泰”与“SHZNT”标识(见图1),同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作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控股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正泰公司)为我国产销量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之一。然而,市场上出现的一家上海正泰,谁是李逵谁是李鬼,让消费者颇为困惑。为此,浙江正泰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正泰公司)、乐清市上优电气有限公司(下称乐清上优公司)及两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胡某诉至法院。

 

  日前,浙江正泰公司的维权行动一审告捷。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上海正泰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正泰字样,判令胡某与上海正泰公司及乐清上优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正泰“SHZNT”标识(见图1),同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同名引发纷争

 

  据了解,浙江正泰公司系专业从事配电电器、控制电器、终端电器、电源电器等100多个系列、1万多种规格的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199912月,正泰“CHNT”商标(见图2)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4年,浙江正泰公司频频接到客户致电,询问上海正泰公司是否系其关联公司。其后,浙江正泰公司调查了解到,上海正泰成立于2004年,主要经营断路器的制造、加工等业务,其销售的产品主要来自浙江省乐清市上优电气有限公司(下称乐清上优公司)。而乐清上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胡某,20135月胡某受让上海正泰公司的股权,并担任上海正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浙江正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乐清上优公司、上海正泰公司、胡某在断路器等实物产品、互联网网页上标注的“SHZNT”标识侵犯了其“CHNT”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字样侵犯了其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并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认定其正泰“CHNT”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乐清上优公司、上海正泰公司、胡某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浙江正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正泰公司停止单独或者突出使用正泰“SHZNT”标识,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正泰字样,并与胡某及乐清上优公司共同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510万元。

 

  上海正泰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144月就已经将其拥有的上海正泰公司股权转让,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上海正泰公司的企业名称,上海正泰公司已对乐清上优公司和胡某另案起诉。乐清上优公司和胡某未经上海正泰公司许可,注册相关域名并冒用上海正泰公司设立网站,对外许诺销售,广告内容指向乐清上优公司和胡某,上海正泰公司不是销售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浙江正泰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上海正泰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停止侵权,缺乏事实依据。

 

  胡某辩称,其方面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自有商标,产品上标注了上海正泰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因此没有侵犯浙江正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被判侵权

 

  对于浙江正泰公司提出其正泰“CHN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使用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混淆为要件,不须以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事实根据;同时,对于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需要以驰名商标为依据即可获得。据此,法院对正泰“CHNT”商标是否驰名未予审查。

 

  法院认为,考虑到正泰“CHNT”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涉案被诉侵权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SHZNT”“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标识,以及将上述标识提供给淘宝网店、用于阿里巴巴网店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浙江正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浙江正泰公司的正泰字号在上海正泰公司登记成立之前即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浙江正泰公司的字号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此后不断上升。上海正泰公司在低压电器行业使用正泰字号,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其注册并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名称对浙江正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上海正泰公司辩称其不是生产商,不构成对浙江正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认为上海正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因此其委托他人制造侵权产品的法律后果亦应归于该公司。

 

  此外,胡某为乐清市人,同时系上海正泰公司与乐清上优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理应知晓在低压电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浙江正泰公司及其正泰“CHNT”商标,法院据此认为胡某与上海正泰公司及乐清上优公司在实施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时,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审理法官蔡卓森向记者表示,该案一审判决上海正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严厉打击的震慑作用。

 

  截至记者发稿前,双方尚未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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