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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店家”受困“来客之家”

发布时间:2015-05-26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上海帕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帕豆公司)欲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来客店家”商标,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上海帕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上海帕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帕豆公司)欲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来客店家”商标,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上海帕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2386041号“来客店家”商标,由上海帕豆公司于2013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上海帕豆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上海帕豆公司表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申请商标与上海帕豆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6275132号“来客之家”商标,由案外人上海欧比西晟峰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欧比西公司)于2007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在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上海帕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帕豆公司诉称,上海帕豆公司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欧比西公司之间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评委补充提交了《商标转让合同》和补充证据说明,请求待申请商标障碍消除后再行审理,但商评委驳回了上海帕豆公司的申请。目前引证商标正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备案程序中,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既已生效,故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案申请商标为“来客店家”,引证商标为“来客之家”,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存于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虽然上海帕豆公司与欧比西公司之间就引证商标的转让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截至该案审理终结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转让至上海帕豆公司名下。因此,引证商标目前的注册人仍为欧比西公司,且仍旧构成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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