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销商售假 终审法院依法加重判罚
摘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二审过程中,劲霸公司均没有说明和举证证明销售量减少的商品(包括西服、外套、毛衫、衬衫、西裤)的单位利润,因此无法按照此计算方式确认劲霸公司所受到的损失。但鉴于被侵权商标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黄某作为涉案商标特许经营加盟者仍大量购进假货销售,侵权行为情节恶劣,故作出了改判黄某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的终审判决。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劲霸公司)诉原特许经销商黄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法院终审改判黄某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据悉,劲霸公司是第1565246号“劲霸+k-boxing+图形”、第3382527号“k-boxing”、第3382528号“劲霸”、第6535827号“图形”商标权人。其中第1565246号“劲霸+k-boxing+图形”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7月,黄某与劲霸公司的子公司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签订《零售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黄某加盟劲霸公司旗下“劲霸”品牌,在全南县寿梅路开设劲霸服装专卖店。2013年底,有消费者向劲霸公司投诉,称黄某所经营的店铺销售假冒“劲霸”产品。劲霸公司派员核实后,于2014年1月向全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2014年3月,全南县工商局对黄某库存待售货值10.1651万元的假冒“劲霸”商标的外套、毛衫、衬衫、西服、裤子、皮衣共431件(套)服装予以没收,罚款2.1708万元。
随后,劲霸公司将黄某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0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销售假冒劲霸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黄某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399元。
劲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二审过程中,劲霸公司均没有说明和举证证明销售量减少的商品(包括西服、外套、毛衫、衬衫、西裤)的单位利润,因此无法按照此计算方式确认劲霸公司所受到的损失。但鉴于被侵权商标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黄某作为涉案商标特许经营加盟者仍大量购进假货销售,侵权行为情节恶劣,故作出了改判黄某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的终审判决。(邹征优 张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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