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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被判赔7.2万元

发布时间:2015-06-1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因认为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钱理群读周作人》一书未经允许大量使用周作人的文章,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周作人后人将新华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新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周作人后人经济损失7.2万元。

  因认为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钱理群读周作人》一书未经允许大量使用周作人的文章,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周作人后人将新华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新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周作人后人经济损失7.2万元。

 

  周作人是我国现代著名散文家、文学理论家、评论家,是中国民俗学的开拓人和新文化运动的杰出代表。周作人后人诉称,新华出版社发行的《钱理群读周作人》一书未经允许大量使用了周作人的整篇文章,且其书名、版权页的著者项下及目录页周作人作品篇名下均没有周作人的署名,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周作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出版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新华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新华出版社辩称,涉案图书引用的原文标题下均已署名“周作人”,并未侵犯周作人的署名权,且其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周作人在中国现代文学领域的突出成就和知名度以及新华出版社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涉案图书中使用的《苍蝇》等31篇作品的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300元”,并在此基础上以3倍计算赔偿数额。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定实际损失赔偿数额为7.2万元。(记者祝文明  通讯员陈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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