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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瓶装新醋被起诉 不是食品安全是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5-08-03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东莞市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摘要:最近,“镇江香醋”因使用“恒顺醋”的旧瓶而涉嫌商标侵权,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旧瓶装新酒用于文学创造中无可厚非,但酒瓶装新醋出现在现实中,就麻烦了! 最近,“镇江香醋”因使用“恒顺醋”的旧瓶而涉嫌商标侵权,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经了解,涉案的镇江香醋厂家收购了恒顺的旧玻璃瓶,灌装了醋再贴上自己的商标投入市场售卖。装新醋的旧瓶在瓶颈及底部都印有“恒顺”二字,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江香醋涉嫌侵犯商标权,但由于其侵权恶性程度不高,建议双方和平解决。三多知识产权专家提醒,收购尚有利用价值的玻璃容器时要注意,如果这些容器上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一定要将其完全覆盖。没有覆盖原有注册商标或是覆盖后商标主体部分仍显露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是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的凭借,一个醋瓶上出现两个企业的标识,难免令消费者对此商品品牌产生迷惑。商标一经注册成功,其注册人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他人随意使用,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与镇江香醋“不经意”间侵犯商标权不同,市场上常见的商标侵权案多是受利益的驱动。“傍名牌”现象时有发生,借大品牌多年积累的声誉和消费者基数获得高额利润。这样生产出来的商品由于质量差、价格低,将对原有品牌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当市场上的企业不以质量创销量而以“傍名牌”赢利润之际,正常的市场秩序将遭到破坏,劣质商品大行其道,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当然,消费者购买的倾向性及市场信息的不平等也是造成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因。商标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区分商品而存在的,随着消费者对品牌认同感的加强,知名企业会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品牌营销上而将产品生产加工的任务交给其他生产者。生产厂商的增加导致相同品牌的产品质量不一,当消费者注重品牌多于产品质量之际,贴牌现象更容易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并不以质量优劣论断,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就算侵权者生产的产品质量更优,也改变不了侵权的事实!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知道哪些行为涉及商标侵权十分重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通过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获得利益的行为不能长久,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企业想发展壮大,想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拥有一款便于消费者辨识的商标至关重要!东莞市三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指定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共,是一家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注册、申请、保护、纠纷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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