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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剂专利:还自己一个清白?

发布时间:2015-08-2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

摘要:2014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据悉,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冰箱里摆放的透明保鲜盒、随身携带的塑料饮水杯、医院输液用的导液管······聚烯烃树脂产品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大多数人可能并不知道,因为早期的聚烯烃树脂产品透明度不高,应用范围并不像现在这样广泛,直到一种化学添加剂的出现——澄清剂。澄清剂由于可以显著改善聚烯烃树脂的透明度,迅速受到市场追捧,进而成为众多化工企业重点生产的产品。但有一件专利——“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专利号:ZL93105006.5)成为这些企业难以忽视的关键。

  

  该发明的专利权人美利肯公司,近年来已就该专利向亚洲的多家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而被诉企业也纷纷进行回击,2013年,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呈和公司)、自然人陈某、淄博润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淄博润源公司)等先后针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本案涉及到‘证据公开内容真实性’的解读以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双方均提交了相同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进一步提交了该证据中引用的文献,用于说明该证据公开内容不准确;请求人则坚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通常不会考虑引证文献的公开内容。合议组在考量了化学领域的学科严谨性,以及该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对于重要相关技术信息描述的离散性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严谨的信息运用出发,查证引证原文的信息是必要的,从而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该案合议组成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该案请求人不服相关决定,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专利频遭“围攻”

  

  澄清剂,也叫成核剂,是生产聚烯烃树脂的重要添加剂,可以显著改善聚烯烃产品的透明度。据悉,涉案专利的权利人美利肯公司,是美国最大的特种化学品生产厂商之一。美利肯公司在澄清剂领域研发较早,1982年推出一代产品,至今已有四代产品热销,年销售额超过30亿美元,目前全球约有70%的透明聚丙烯产品使用了美利肯公司的澄清剂产品。

  

  据了解,目前,美利肯公司拥有涉及澄清剂的专利39件,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申请同时在1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授权,包括欧洲、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目前,该公司相关专利产品作为首选的澄清剂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众多新型透明聚丙烯产品中。澄清剂的应用拓展了聚丙烯的应用领域,使聚丙烯产品可部分取代聚碳酸酯、聚苯乙烯和PET(聚对苯二甲酸类塑料)等典型透明材料。

  

  该专利背后的经济利益如此之大,使其专利保护之路异常艰难。其同族欧洲专利(专利号:EP05969198)授权9个月后就遭遇了三方竞争对手提起的专利异议请求,分别为新日本理化株式会社、西巴特殊化学品控股有限公司、罗凯脱兄弟公司等化学巨头。历时4年半,欧洲专利局作出异议审查决定,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

  

  同族的韩国专利(专利号:KR183059)授权后仅1年,就因为他人提起专利异议被判令撤销授权,后经上诉,该专利才得以保全。该专利在日本和法国等国家的同族专利同样经历了各种异议请求及诉讼。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在中国,涉案专利也是“命途多舛”。1993年美利肯公司提交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在经过6年有余的审查才最终于1999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3个月后,就遭遇了新日本理化株式会社提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该请求案历经4年的证据补充、意见交换等,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美利肯公司对相关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但随之而来的,是更为密集的考验。该撤销请求案结束后,该专利又连续遭遇了8次无效宣告请求。期间,美利肯公司也针对亚洲的多家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向淄博润源公司索赔2000万元,向广州呈和公司索赔1800万元。记者查询发现,澄清剂产品是广州呈和公司、淄博润源公司的重要营收来源。

  

  截至目前,涉案专利的保护期限虽然已经到期,但关于该专利的多起侵权诉讼仍在继续。由于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对专利权有效时遭受的侵权追溯侵权损失,因此,专利权的有效性仍然会对此前的相关诉讼案件产生影响,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

  

  就涉案专利,2013年,广州呈和公司、陈某、淄博润源公司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淄博润源公司在2013年7月和12月分别两次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相关侵权诉讼审理法院在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决定对上述4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2014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该案合议组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厘清案件三大焦点

  

  “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等。案件争议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粒径的测试方法是否清楚,二是关于证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三是该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说。

  

  首先是关于粒径的测试方法是否清楚。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说明书明确描述了“颗粒径测量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但该专利说明书仅简要说明其要保护的粒径值是由激光散射测出的,并未公开其专利中粒径的具体测量条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重现该专利所述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经过粉碎后的粉末状产品的粒径大小是客观的,是产品经过反复测定后的统计结果。激光散射方法测定粒径大小是已知并成熟的技术手段。对于实验人员或操作人员来说,其测定条件的选择既有仪器的操作手册可以遵循,也有已知的操作经验可以参考。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未描述激光散射测量条件导致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是关于证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各方当事人都提交了相同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塑料添加剂手册》。请求人认为,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为在聚烯烃树脂中使用粒径小的成核剂提供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通常不会考虑引证文献的公开内容。而美利肯公司则主张,该公知常识性证据中针对涉案专利类型的有机成核剂,在引用文献中根本没有关于粒径的描述,而且该专利成核剂的应用原理与证据中列举的成核剂机理不同。

  

  合议组认为,该争议本质上属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在案件中,美利肯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请求人提交的《塑料添加剂手册》在编撰的过程中对信息的提取并没有忠实于原技术文献披露的内容。合议组认为在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请求人承担,在请求人未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或专利权人反证存疑的情况下,请求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该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究竟是什么。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小粒径的粉末状澄清剂;美利肯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澄清剂与聚烯烃树脂配合过程中引起的制品中的白点或气泡问题并降低配合温度,克服聚烯烃树脂的变色和变味问题。合议组最终认同了专利权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依据说明书对澄清剂超细化前后的配合效果的比较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聚烯烃与山梨醇缩醛(或木糖醇缩醛)型澄清剂的配合温度,从而减少或避免聚烯烃树脂产品的白点或气泡问题以及变色和变味问题。在这一基础上,现有技术对该专利涉及的技术没有起到教导作用,因此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2014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据悉,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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