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1111

S.M诉鹿晗等侵犯著作权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5-12-28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近日,韩国S.M娱乐公司诉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日,韩国S.M娱乐公司(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诉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公司(下称韩束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苏雪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国S.M娱乐公司享有对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判令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照片的侵权行为;韩束公司赔偿韩国S.M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苏雪达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请求判令鹿晗侵犯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因韩国S.M娱乐公司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韩国S.M娱乐公司诉称,2010年,鹿晗曾与其签订为期10年的专属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韩国S.M娱乐公司有权通过使用鹿晗的照片、肖像等,且相关知识产权归韩国S.M娱乐公司所有。2013年5月,该公司员工李石基为包括鹿晗在内的EXO组合拍摄了相关宣传照片(包括涉案照片作品)用于相关宣传活动。

  随后,韩国S.M娱乐公司发现未经许可,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擅自使用、复制涉案照片用于宣传推广韩束公司的化妆产品,造成韩国S.M娱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鹿晗作为被拍摄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鹿晗、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对此,鹿晗辩称,自己并未参与任何韩国S.M娱乐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韩束公司辩称,韩束公司未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照片照片,且网上店铺使用涉案照片的目的,仅为宣传韩束公司进入四星代言时代,并非为了销售产品,其使用涉案照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苏雪达公司辩称,其作为韩束公司的网上经销商,是该案所涉网上店铺的经营方。涉案照片来源于互联网,并不知晓韩国S.M娱乐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其主观上并无侵犯著作权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韩束公司和苏雪达公司在经营中商业性地使用了涉案照片,但韩国S.M娱乐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鹿晗授权、同意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使用了该涉案照片。从证据来看,涉案照片的传播途径并不能证明唯一来自鹿晗。因此,法院对鹿晗侵犯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不予支持。苏雪达公司系韩束公司在淘宝网上旗舰店的经营方,其在维护该旗舰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核实照片的著作权以及来源、授权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照片,侵犯了韩国S.M娱乐公司的著作权。韩束公司在经营中,也未对线上和线下的店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韩束公司与苏雪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判令,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韩束公司赔偿韩国S.M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苏雪达公司对其中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韩国S.M娱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胡姝阳 施迪)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