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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宝”维权终审获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16-03-01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为我国知名智能售货机品牌之一的“友宝”,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迅速占领市场之际,却遭遇了商标侵权的烦恼。

  曾几何时,自动售货机被认为是20世纪最智能的事物之一,而如今身处这个遍地智能设备的时代,传统的自动售货机加上互联网的概念,以一种全新的智能售货机出现,并迅速占领商圈、地铁、学校及工厂等地。作为我国知名智能售货机品牌之一的“友宝”,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迅速占领市场之际,却遭遇了商标侵权的烦恼。

  日前,“友宝”品牌拥有者北京友宝科斯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友宝公司)及在线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在线宝公司)诉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友宝公司)等商标侵权一案终审有果,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即福州友宝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

  同业竞争引发纠纷

  据了解,北京友宝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主营智能售货机业务,其研发生产的智能售货机,系我国领先的智能售货机品牌;在线宝公司于2011年10月在我国香港成立,经营自动售货机相关业务;福州友宝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自动化控制工程、通信工程设计等。

  北京友宝公司介绍,“友宝”智能售货机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截至2012年年底,已在我国多个城市安放了近万台自动售货机,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而后多家网络及杂志对“友宝”智能售货机进行了报道。为维护商标的声誉,北京友宝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广泛宣传,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拥有了较强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据了解,北京友宝公司于2011年3月申请注册了“友宝”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等商品上,北京友宝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线宝公司于2012年10月申请注册了“UBOX”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售货机、制茶机械等商品上。针对该商标在线宝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友宝公司在我国使用“UBOX”商标,并生产、销售、经营智能售货机等相关产品。

  两原告表示,近期,其发现福州友宝公司在上海等国内多个城市的高校、小区、办公楼内设置了与北京友宝公司及在线宝公司产品类似的智能售货机,并且相关产品的正面、电子屏幕及产品铭牌等显著部位上,多次使用了“UBOX”及“友宝”字样。不仅如此,福州友宝公司网站在宣传产品时也大量使用了“UBOX”及“友宝”字样,该标识与北京友宝公司及在线宝公司的涉案“UBOX”与“友宝”商标极为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福州友宝公司辩称,北京友宝公司和在线宝公司不具有共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共同的原告,而且北京友宝公司不具有“UBOX”商标的使用权,其无权提起侵权诉讼。“友宝”和“UBOX”并非北京友宝公司及在线宝公司自创,早已有多家企业和个人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友宝”和“UBOX”商标,福州友宝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时间早于在线宝公司注册“UBOX”商标的时间,而且其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故其不构成侵权。另外,福州友宝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其系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并未侵犯两原告的权利。

  攀附“友宝”被判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3个争议焦点,即北京友宝公司和在线宝公司能否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福州友宝公司使用“友宝”“UBOX”标识是否侵犯了北京友宝公司和在线宝公司的“友宝”“UBOX”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友宝公司使用“友宝”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个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线宝公司作为“UBOX”商标的权利人,与北京友宝公司各自享有不同的实体权利,但北京友宝公司既是“友宝”商标的权利人,又是“UBOX”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且北京友宝公司和在线宝公司针对的是同一个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在该案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对于福州友宝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福州友宝公司在与涉案商标“友宝”及“UBOX”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北京友宝公司享有的“友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UBOX”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同时侵犯了在线宝公司享有的“UBOX”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福州友宝公司对于上述标识的使用早于“UBOX”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但其未对上述商标进行注册,也未能证明该商标已经因使用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在“UBOX”商标获准注册后,福州友宝公司对该标识的使用不得侵犯在线宝公司拥有的“UBOX”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针对福州友宝公司使用“友宝”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友宝”智能售货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双方的经营内容不同,针对的是不同需求的消费者,不会造成公众产生混淆,福州友宝公司合法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会对北京友宝公司造成不当影响和损害。综上,福州友宝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友宝”字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福州友宝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福州友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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