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佳人”维权一审败诉
摘要: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美瑞春茶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盛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发公司)诉青岛美瑞春茶业有限公司(下称美瑞春茶业)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盛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发公司是“北方佳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由“北方佳人”4个汉字组成,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盛发公司认为,美瑞春茶业注册、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与自己持有的“北方佳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遂提起诉讼,要求美瑞春茶业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瑞春茶业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系“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与盛发公司“北方佳人”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结构差别较大。同时,从2件商标的含义来看,二者含义完全不同,意境相去甚远。据此,法院认定2件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判决驳回了盛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盛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林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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