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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金行”注册商标一波三折

发布时间:2016-03-09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经营珠宝类产品的深圳市凯恒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欲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人民金行”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经营珠宝类产品的深圳市凯恒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凯恒公司)欲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人民金行”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深圳凯恒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337023号“人民金行”商标,由深圳凯恒公司于2011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珠宝(首饰)、翡翠等商品上。

  2012年9月,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深圳凯恒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于2012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于2015年9月作出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人民金行”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深圳凯恒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凯恒公司诉称,申请商标经过该公司及相关企业的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被消费者认可,其本身亦具备显著性和可注册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人民金行”组成。首先,“人民”是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该部分使用在珠宝、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虽然“金行”不具有显著性,但并不意味着与显著部分“人民”共同组成的申请商标“人民金行”不具有显著性,或者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外,深圳凯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没有对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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